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浙江省职教先进单位——宁波职工业余大学和浙江省重点中专——宁波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升格建立,传承了优秀职教基因和匠心育人文化,具有60余年的办学历史。学校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和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先后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管理50强”“学生管理50强”,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教学资源50强”“学生发展指数100所优秀院校”“教师发展指数100所优秀院校”,以及“2019亚太职业院校影响力50强”等。
学校地处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北仑港区组成的宁波北仑新区,设置与区域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等万亿级产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的绿色化工、智能制造等8个专业群,开设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等5个本科专业和33个专科专业。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1万余人,毕业生留甬就业率年均6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保持在94%以上,有效支撑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双师双能”师资队伍,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教学名师、全国行业教学名师、教育部产业导师资源库技术技能大师、黄炎培职业教育“全国杰出教师”、“全国技术能手”、“浙江工匠”等获得者13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2个、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3个、全国机械行业职业教育服务先进制造专业领军教学团队1个。
学校以“融港链天下、荟智育匠才”为发展愿景,持续推进政校企三方联动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形成“地市共建、区校合作、院园融合”的地方高职院校办学“宁波模式”。持续与海天集团、吉利汽车、镇海炼化、浙江恒河等全球、全国行业领先企业开展“双元制”“订单式”人才培养,共建“海天大学”等企业大学、产业学院,是教育部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着力开展“生产生活一线科研”,校企共建浙江省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劳模(技师)创新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参与牵头制订国家、省市行业技术标准37项,是国家自然基金依托单位,成果转化为企业增值年均超13亿元。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是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建设形成“素能融合、专创融合、书证融合、数教融合、学研融合、赛教融合”的“六融合”人才培养模式。10个骨干专业、6个生产性实训基地入选教育部高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认定项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主持建设“职业教育半导体照明技术与应用专业教学资源库”“高等职业教育物流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等4个国家级教学资源库,牵头制订教育部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教学标准和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作为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形成了普及激发—实践培育—孵化选拔的“三螺旋式”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构建了“创客培育+创业孵化+企业加速”创新创业教育生态系统。学生在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成绩居于全省高职院校前列。
学校大力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国际化办学。引进澳大利亚TAFE、英国EAL、德国双元制AHK等职业教育体系和模式,着力本土化开发与建设,创新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商务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援外培训基地”、教育部“发展中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以及全国首家“一带一路”产教协同联盟牵头成立单位,在国际职教合作交流中起到引领作用,累计为123个发展中国家开展面向官员为主的培训达3691人;累计为近60家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业务;在贝宁成立“中非(贝宁)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在斯里兰卡成立“丝路学院”,为肯尼亚、老挝、卢旺达、缅甸等多国提供了职业教育整体建设方案,入选“未来非洲——中非职教合作计划”并成为中非技能等级证书项目秘书处,已逐步成为“一带一路”国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引擎;职教国际研究水平居国内领先,已成功出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教育蓝皮书》“南亚卷”“东盟卷”。学校成为金砖国家职业教育联盟中方执行秘书处。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及《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码:10863。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国家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创新创业示范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浙江省高职重点校,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职本科试点学校。
学校地处宁波港口经济圈战略核心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相邻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的宁波舟山港。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万余人,年各类非学历培训2万余人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第五章 考试办法
第九条 高职提前招生选拔考试以高中学考或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为基本依据(成绩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结合学校综合测评项目进行折算。
第十条 学校综合测评项目分为综合素质测试、特长认定与测试两个模块。
(一) 综合素质测试:总分80分。
1、专业素质测试:分为面试、笔试两类。
(1) 面试:由专家组负责测试,主要包括专业所需特质能力要求如语言表达、反应能力等基本素质;
(2) 笔试:采用纸质试卷形式,主要测试创意设计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等。
2、身心素质测试:包括学生职业倾向性测试和身体素质测试两部分。其中,职业倾向性测试为机试;身体素质测试分为两项:立定跳远、50米跑。
3、文化基础测试:含语文、数学两部分,采用机试。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1:1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按1:3比例确定“备录取考生”。学校一轮录取结束后,不足计划根据备录顺序递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若某一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特长分、综合素质测试分、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单项排列顺序: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高的考生优先;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特长分、综合素质测试分、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职业技能考试理论成绩进行排序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若某专业实际报考考生人数少于或者等于该专业各类别招生计划数时,则该专业按实际各类别报考人数8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小数点进位取整),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未按章程规定参加相 应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高职提前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最后考试成绩在第一时间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各备案一份。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报考我校,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照片等等各项报名内容均应真实有效、清晰无误。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受限考生(含科类、身体健康要求、学考等第等各类限制)未正确报考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以作弊处理。
第八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网以及招生办微信公众号为学校发布高职提前招生事宜的官方网站,一切信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准,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学校发布信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承诺书采用在学校高职提前招生网上阅读并认可的形式,凡报名的考生均视作已阅读并承诺遵守各项约定。学校采用电子资料报名,所有考前流程均在学校提前招生网上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考生凭身份证号及报名时设置的密码查看本人各环节成绩。在成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传真我校招生办。公示期满,公示的成绩为最终有效成绩。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及解答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有关事宜。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s://www.nbp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zhaosheng.nbpt.edu.cn
招生咨询QQ群:普高招生考生78090923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780910499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宁职院招生办
联系电话:0574-86891301 / 86891302
监察电话:0574-86891931
通讯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联盟大厦1209招生办
邮编:31580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地处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北仑港区组成的宁波北仑新区,设置与区域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等万亿级产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的绿色化工、智能制造等8个专业群,开设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等5个本科专业和33个专科专业。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1万余人,毕业生留甬就业率年均6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保持在94%以上,有效支撑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双师双能”师资队伍,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教学名师、全国行业教学名师、教育部产业导师资源库技术技能大师、黄炎培职业教育“全国杰出教师”、“全国技术能手”、“浙江工匠”等获得者13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2个、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3个、全国机械行业职业教育服务先进制造专业领军教学团队1个。
学校以“融港链天下、荟智育匠才”为发展愿景,持续推进政校企三方联动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形成“地市共建、区校合作、院园融合”的地方高职院校办学“宁波模式”。持续与海天集团、吉利汽车、镇海炼化、浙江恒河等全球、全国行业领先企业开展“双元制”“订单式”人才培养,共建“海天大学”等企业大学、产业学院,是教育部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着力开展“生产生活一线科研”,校企共建浙江省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劳模(技师)创新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参与牵头制订国家、省市行业技术标准37项,是国家自然基金依托单位,成果转化为企业增值年均超13亿元。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是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建设形成“素能融合、专创融合、书证融合、数教融合、学研融合、赛教融合”的“六融合”人才培养模式。10个骨干专业、6个生产性实训基地入选教育部高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认定项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主持建设“职业教育半导体照明技术与应用专业教学资源库”“高等职业教育物流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等4个国家级教学资源库,牵头制订教育部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教学标准和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作为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形成了普及激发—实践培育—孵化选拔的“三螺旋式”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构建了“创客培育+创业孵化+企业加速”创新创业教育生态系统。学生在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成绩居于全省高职院校前列。
学校大力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国际化办学。引进澳大利亚TAFE、英国EAL、德国双元制AHK等职业教育体系和模式,着力本土化开发与建设,创新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商务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援外培训基地”、教育部“发展中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以及全国首家“一带一路”产教协同联盟牵头成立单位,在国际职教合作交流中起到引领作用,累计为123个发展中国家开展面向官员为主的培训达3691人;累计为近60家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业务;在贝宁成立“中非(贝宁)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在斯里兰卡成立“丝路学院”,为肯尼亚、老挝、卢旺达、缅甸等多国提供了职业教育整体建设方案,入选“未来非洲——中非职教合作计划”并成为中非技能等级证书项目秘书处,已逐步成为“一带一路”国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引擎;职教国际研究水平居国内领先,已成功出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教育蓝皮书》“南亚卷”“东盟卷”。学校成为金砖国家职业教育联盟中方执行秘书处。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及《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码:10863。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国家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创新创业示范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浙江省高职重点校,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职本科试点学校。
学校地处宁波港口经济圈战略核心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相邻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的宁波舟山港。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万余人,年各类非学历培训2万余人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第五章 考试办法
第九条 高职提前招生选拔考试以高中学考或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为基本依据(成绩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结合学校综合测评项目进行折算。
第十条 学校综合测评项目分为综合素质测试、特长认定与测试两个模块。
(一) 综合素质测试:总分80分。
1、专业素质测试:分为面试、笔试两类。
(1) 面试:由专家组负责测试,主要包括专业所需特质能力要求如语言表达、反应能力等基本素质;
(2) 笔试:采用纸质试卷形式,主要测试创意设计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等。
2、身心素质测试:包括学生职业倾向性测试和身体素质测试两部分。其中,职业倾向性测试为机试;身体素质测试分为两项:立定跳远、50米跑。
3、文化基础测试:含语文、数学两部分,采用机试。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1:1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按1:3比例确定“备录取考生”。学校一轮录取结束后,不足计划根据备录顺序递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若某一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特长分、综合素质测试分、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单项排列顺序: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高的考生优先;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特长分、综合素质测试分、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职业技能考试理论成绩进行排序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若某专业实际报考考生人数少于或者等于该专业各类别招生计划数时,则该专业按实际各类别报考人数8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小数点进位取整),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未按章程规定参加相 应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高职提前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最后考试成绩在第一时间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各备案一份。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报考我校,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照片等等各项报名内容均应真实有效、清晰无误。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受限考生(含科类、身体健康要求、学考等第等各类限制)未正确报考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以作弊处理。
第八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网以及招生办微信公众号为学校发布高职提前招生事宜的官方网站,一切信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准,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学校发布信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承诺书采用在学校高职提前招生网上阅读并认可的形式,凡报名的考生均视作已阅读并承诺遵守各项约定。学校采用电子资料报名,所有考前流程均在学校提前招生网上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考生凭身份证号及报名时设置的密码查看本人各环节成绩。在成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传真我校招生办。公示期满,公示的成绩为最终有效成绩。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及解答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有关事宜。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s://www.nbp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zhaosheng.nbpt.edu.cn
招生咨询QQ群:普高招生考生78090923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780910499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宁职院招生办
联系电话:0574-86891301 / 86891302
监察电话:0574-86891931
通讯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联盟大厦1209招生办
邮编:31580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