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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统筹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资源,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作为全国第一所药科类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全国药监系统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全省第一所公办职业本科院校。

学校地处我国首位自然科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药学家屠呦呦故乡宁波市,现有奉化、鄞州两个校区,占地面积933亩,总建筑面积30.79万平方米。学校以实施职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谋划专业学位点建设。未来学校将通过拓展办学空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保持在12000人左右。现有教职员工671人,其中专任教师569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04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39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浙江省“151人才”5人,宁波市领军拔尖人才7人,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教师1人。

学校始终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厚德、明规、强技”的高素质医药类应用型人才,“基于产教融合的药学类人才‘三药’职业特质培养模式建立与实践”项目获得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按照国家职业本科学校建设要求,学校紧紧围绕“育高素质人才,建应用型院校”的办学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深化产教融合,构建以药学类、健康护理类专业群为主体,医疗器械类、食品类、化妆品类专业协同发展的应用技术专业布局。打造以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为核心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协同发展的应用型学科布局。作为教育部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浙江省药学会药学教育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主持完成《药品质量与安全》《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等4个国家高职专业教学标准制定。牵头主持新增《药品质量管理》职业本科专业设置的论证工作,并列入教育部首批职业本科目录,有效发挥学校在同类院校中的辐射引领作用。

学校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特色优势,服务地方医药事业发展。牵头成立浙江医药职业教育联盟,形成校企人才培养方案共商、教学团队共享、教材共编、实践基地共建、人才培养质量共评的互利共赢的产教共同体。聚焦解决医药产业发展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建有首批省级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特色原料药与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和载体,助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发挥行业特色院校“智库”作用,建有“浙江省药品监管科学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深入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基层药械化监管科学研究、药械化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医药产业人才支撑等方面的研究。与国家药监局高级研修院合作,共建“国家药品监管局高级研修院长三角教学基地”,立足长三角,辐射全国,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品牌。积极助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先后承担并圆满完成了浙江省共四批101个食品安全县(市)的第三方考核评价工作,高水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新起点,开启新征程。学校将始终铭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同志在致学校建校二十周年贺信中提出的“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的要求,坚定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医药行业特色发展,力争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继续发挥创新标杆和示范引领作用,奋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一流医药类应用型职业本科院校,为医药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为“健康中国”“健康浙江”战略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学校代码:部委码11956、浙江省招生代码0034

(5)学校地址:学校现有奉化校区和鄞州校区,奉化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鄞州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315100。各专业就读校区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依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层次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2021年招生专业层次专科,招生专业(含方向)为: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质量检测)、药物制剂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化妆品技术、化妆品经营与管理、化妆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事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健康产品)、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医用材料与应用、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检验与注册)、医疗器械经营与服务、医用电子仪器技术等24个专业(含方向)。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学费6000~759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四人间住宿费1600元/生/年,六人间(含5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以及学校发放的《2021级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具体投档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分段填报,分段录取;第二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实施新高考政策的省市,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录取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其他招生省份,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时按名次先后)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学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1年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1)联系电话:

0574-88839045(奉化校区)

0574-88222701(鄞州校区)

(2)传真:

0574-88839046(奉化校区)

0574-88222701(鄞州校区)

(3)招生监督电话:

0574-88839024

(4)联系地址:

奉化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

鄞州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www.zjp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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