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
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创建于1983年。占地面积1800亩,分为风华校区、翠柏校区和杭州湾校区。现有13个二级教学单位,48个本科专业(含三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4个一级学科;教职工1155人,专任教师896人,正高职称108人,副高职称287人,博士学位384人;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14300余人。
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坚持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4年成为首届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会主席单位,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当选全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首届理事长单位。2021年入选“十四五”时期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院校,杭州湾汽车学院入选全国首批现代产业学院,成为全国50所获批高校之一。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坚持工科为主,文、理、经、管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专业与地方行业产业紧密结合,重点建设了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优势学科,紧密对接绿色石化、汽车制造等宁波“246”万千亿级产业。同时,学校瞄准国际工程师培养标准,通过专业认证促进人才培养国际实质等效,11个专业通过专业认证。大力推进学科建设,培育了省一流学科6个、市重点学科7个,遴选出4个重点培育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点培育建设取得突破性成果。学校省级科研平台从无到有,获批省级平台5个。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卓有成效,土木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3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专业入选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专业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专业入选省级优势特色专业,认定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项、省级一流课程19门,学校被认定为“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
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2021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为95.2%,留甬率达48.42%,位列在甬本科高校第一名。考研率约16.76%,同比去年增长3.3%。其中985、211和双一流高校录取174人,被世界排名前100海外高校录取22人。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学科竞赛成绩逐年提升,在国际和全国性科技竞赛中屡获佳绩。在2017-2021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中,我校在全国1197所本科高校中排名第169名,较上一轮提升18名,在全国新建本科院校中排名第2名,蝉联浙江省第1名。“海蓝宝”众创空间获批国家级众创空间称号和省创业园示范基地。与行业(企业)共建共研共培,三十七年来培养学生近六万名,其中近60%留在宁波为地方服务。
学校加强科研基地和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一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25项,一批高水平论文发表于国内高水平期刊和国际顶尖期刊,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200余项,2017年中标国家工信部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2019年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经费额度居全市高校第一,2020年获市顶尖人才项目1项。
学校全面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区域发展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提供高水平的应用技术研究。与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共建岩土力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宁波工程学院工程软土实验中心;与吉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长安大学等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厦门大学共建应用技术大学研究中心;与中科院材料研究所、中石化镇海炼化、宁波市安监局共建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与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交警总队、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建设集团共建建筑与交通工程学院;与李泽湘教授团队共建机器人学院;校地共建象山研究院、奉化研究院、三门研究院、中乌新材料研究院和宁波临空经济研究院等;与杭州湾管委会、大众和吉利汽车等以理事会形式共同建立“政产学研”人才培养教育联盟;实施百名博士(教授)服务百家企业的“双百工程”,近百名博士(教授)进驻企业。在2018年4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全国3所典型应用型高校之一获点名称赞“产教融合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受到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广泛好评”。
学校广泛开展对外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强化外向型办学特色。1984年被教育部列入联邦德国援建4所高校之一。目前,国际化办学进程日益加快,已与30多个国家近百所院校建立起稳定长期的校际合作关系。提升中美4+0项目合作水平,按照“做强管理类、做好理学类、进军工学类”的目标,与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韦恩州立大学等合作举办会计学、信科(大数据)、机械工程等专业。2015年在格林纳达正式开办孔子课堂。
学校综合办学条件良好,基础设施齐备,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5.15亿元。专任教师中有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1名、乌克兰工程院外籍院士1名、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1人、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名、浙江省“千人计划”长期项目1人、省“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名、“钱江学者”特聘教授2名、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8名、省高校教学名师2名、省高校优秀教师3名、市突出贡献专家6名。构建“双师型”结构师资队伍,专业教师“双师双能”占比70%。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理念,弘扬“讲实求精”的学校精神,践行“知行合一”的校训,重点打造“工匠精神”“阳明文化”的校园文化品牌,多层次构建高格调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努力营造特色鲜明、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展望未来,宁波工程学院将锚定目标、创新实干、坚毅前行,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突出地方性、应用型和国际化特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定不移地朝着建成国家应用型本科示范院校、跻身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行列的目标奋勇前行。
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工程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各专业录取的学生4年全部在杭州湾校区就读。
第九条 学校简介: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首批建设高校。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通过国际专业认证专业11个。学校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学校志愿投档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2.学校2021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分别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3.学校2021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学校2021年继续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招生工作,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5.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其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招生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2)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合格者,均予录取。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网:http://zs.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
传真:0574-87616616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坚持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4年成为首届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会主席单位,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当选全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首届理事长单位。2021年入选“十四五”时期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院校,杭州湾汽车学院入选全国首批现代产业学院,成为全国50所获批高校之一。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坚持工科为主,文、理、经、管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专业与地方行业产业紧密结合,重点建设了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优势学科,紧密对接绿色石化、汽车制造等宁波“246”万千亿级产业。同时,学校瞄准国际工程师培养标准,通过专业认证促进人才培养国际实质等效,11个专业通过专业认证。大力推进学科建设,培育了省一流学科6个、市重点学科7个,遴选出4个重点培育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点培育建设取得突破性成果。学校省级科研平台从无到有,获批省级平台5个。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卓有成效,土木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3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专业入选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专业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专业入选省级优势特色专业,认定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项、省级一流课程19门,学校被认定为“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
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2021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为95.2%,留甬率达48.42%,位列在甬本科高校第一名。考研率约16.76%,同比去年增长3.3%。其中985、211和双一流高校录取174人,被世界排名前100海外高校录取22人。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学科竞赛成绩逐年提升,在国际和全国性科技竞赛中屡获佳绩。在2017-2021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中,我校在全国1197所本科高校中排名第169名,较上一轮提升18名,在全国新建本科院校中排名第2名,蝉联浙江省第1名。“海蓝宝”众创空间获批国家级众创空间称号和省创业园示范基地。与行业(企业)共建共研共培,三十七年来培养学生近六万名,其中近60%留在宁波为地方服务。
学校加强科研基地和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一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25项,一批高水平论文发表于国内高水平期刊和国际顶尖期刊,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200余项,2017年中标国家工信部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2019年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经费额度居全市高校第一,2020年获市顶尖人才项目1项。
学校全面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区域发展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提供高水平的应用技术研究。与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共建岩土力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宁波工程学院工程软土实验中心;与吉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长安大学等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厦门大学共建应用技术大学研究中心;与中科院材料研究所、中石化镇海炼化、宁波市安监局共建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与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交警总队、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建设集团共建建筑与交通工程学院;与李泽湘教授团队共建机器人学院;校地共建象山研究院、奉化研究院、三门研究院、中乌新材料研究院和宁波临空经济研究院等;与杭州湾管委会、大众和吉利汽车等以理事会形式共同建立“政产学研”人才培养教育联盟;实施百名博士(教授)服务百家企业的“双百工程”,近百名博士(教授)进驻企业。在2018年4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全国3所典型应用型高校之一获点名称赞“产教融合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受到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广泛好评”。
学校广泛开展对外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强化外向型办学特色。1984年被教育部列入联邦德国援建4所高校之一。目前,国际化办学进程日益加快,已与30多个国家近百所院校建立起稳定长期的校际合作关系。提升中美4+0项目合作水平,按照“做强管理类、做好理学类、进军工学类”的目标,与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韦恩州立大学等合作举办会计学、信科(大数据)、机械工程等专业。2015年在格林纳达正式开办孔子课堂。
学校综合办学条件良好,基础设施齐备,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5.15亿元。专任教师中有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1名、乌克兰工程院外籍院士1名、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1人、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名、浙江省“千人计划”长期项目1人、省“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名、“钱江学者”特聘教授2名、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8名、省高校教学名师2名、省高校优秀教师3名、市突出贡献专家6名。构建“双师型”结构师资队伍,专业教师“双师双能”占比70%。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理念,弘扬“讲实求精”的学校精神,践行“知行合一”的校训,重点打造“工匠精神”“阳明文化”的校园文化品牌,多层次构建高格调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努力营造特色鲜明、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展望未来,宁波工程学院将锚定目标、创新实干、坚毅前行,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突出地方性、应用型和国际化特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定不移地朝着建成国家应用型本科示范院校、跻身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行列的目标奋勇前行。
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工程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各专业录取的学生4年全部在杭州湾校区就读。
第九条 学校简介: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首批建设高校。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通过国际专业认证专业11个。学校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学校志愿投档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2.学校2021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分别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3.学校2021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学校2021年继续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招生工作,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5.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其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招生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2)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合格者,均予录取。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网:http://zs.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
传真:0574-87616616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