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坚持“教育为学生提升价值”办学理念,继承弘扬浙江大学“求是创新”精神和浙东学术文化精髓,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努力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百强”高水平创新性应用型大学。
学校位于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占地约1116.1亩,总建筑面积约36.04万平方米。学校拥有先进齐全的教学、实验配套设施,建有各类高标准教学实验室59个。千兆带宽专用光纤直通浙江大学,共享各类数字资源。总面积2万平方米的图书馆拥有藏书151万余册。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形成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两院院士3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特优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宁波市“3315”创新团队、“甬江学者”、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等各类市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194名。专任教师队伍中38%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65%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研究生导师12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1人)。学校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浙江大学、政府部门和知名企业的教授、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辅的人才培养体系。现有商学院、传媒与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电与能源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数据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设计学院等11个学院,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6个直属单位。教育部备案专业41个,面向全国15个省(区)招生,目前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万余人。学校崇尚严谨踏实的教风学风,学生经过学习,成绩合格,颁发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目前已有4.6万余名学生顺利毕业,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5%左右,得到社会充分认可。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形成以工科为主,理、文、法、经、管等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基地1个、国家海洋局研发与服务中心1个,省重点学科6个、省重点(特色)专业11个(“十二五”以来)、省重点实验室(共建)1个、省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共建)1个、省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点2个,省级重点支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点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点1个,市级重点学科19个、重点专业17个、重点实验室5个、工程研究中心1个、人文社科研究基地4个、创新团队9个、协同创新中心1个、特色学院1个、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1个。学校依托浙江大学开展研究生培养,现有博士生、硕士生近300人,建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
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导向,形成立足区域、面向全国,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社会服务体系。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全面合作,建成各类联合研究机构30个。2021年,外源科研到款总经费11483万元。学校设有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本科、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先后与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国资委等联合举办宁波经理学院,开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党政干部培训,年培训近2万人次。
学校坚持以对外开放为特色,形成聚焦“一带一路”、支撑城市国际化发展的多层次对外交流合作局面。学校与19个国家(地区)48所高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建有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波兰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联合举办金融学和国际贸易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波兰比亚威斯托克技术大学等多所中东欧高校签订欧盟“伊拉莫斯”(Erasmus+)师生交流项目,与英国、波兰等国家高校签订学分互认、“3+1”双学位、本硕直通车等学生交流项目。“十三五”期间,年均290名学生参加各类出国境交流交换学习项目。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占地约1200亩。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第十五条 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如下:
1.根据考生高考总分(投档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2.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则按高考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第十六条 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的招生批次按照相关规定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美术类)按照相应省份(批次)的录取规定进行。对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综合分成绩)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对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 被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外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325元/生·学年;
2.金融学、法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520元/生·学年;
3.工业设计、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建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专业,5500元/生·学年;
4.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日语、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00元/生·学年;
5.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
6.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28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130193
3.咨询QQ: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http://www.nbt.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w.nbt.edu.cn
7.微信公众号:nit_zs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位于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占地约1116.1亩,总建筑面积约36.04万平方米。学校拥有先进齐全的教学、实验配套设施,建有各类高标准教学实验室59个。千兆带宽专用光纤直通浙江大学,共享各类数字资源。总面积2万平方米的图书馆拥有藏书151万余册。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形成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两院院士3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特优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宁波市“3315”创新团队、“甬江学者”、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等各类市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194名。专任教师队伍中38%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65%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研究生导师12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1人)。学校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浙江大学、政府部门和知名企业的教授、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辅的人才培养体系。现有商学院、传媒与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电与能源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数据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设计学院等11个学院,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6个直属单位。教育部备案专业41个,面向全国15个省(区)招生,目前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万余人。学校崇尚严谨踏实的教风学风,学生经过学习,成绩合格,颁发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目前已有4.6万余名学生顺利毕业,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5%左右,得到社会充分认可。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形成以工科为主,理、文、法、经、管等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基地1个、国家海洋局研发与服务中心1个,省重点学科6个、省重点(特色)专业11个(“十二五”以来)、省重点实验室(共建)1个、省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共建)1个、省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点2个,省级重点支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点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点1个,市级重点学科19个、重点专业17个、重点实验室5个、工程研究中心1个、人文社科研究基地4个、创新团队9个、协同创新中心1个、特色学院1个、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1个。学校依托浙江大学开展研究生培养,现有博士生、硕士生近300人,建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
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导向,形成立足区域、面向全国,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社会服务体系。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全面合作,建成各类联合研究机构30个。2021年,外源科研到款总经费11483万元。学校设有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本科、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先后与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国资委等联合举办宁波经理学院,开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党政干部培训,年培训近2万人次。
学校坚持以对外开放为特色,形成聚焦“一带一路”、支撑城市国际化发展的多层次对外交流合作局面。学校与19个国家(地区)48所高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建有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波兰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联合举办金融学和国际贸易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波兰比亚威斯托克技术大学等多所中东欧高校签订欧盟“伊拉莫斯”(Erasmus+)师生交流项目,与英国、波兰等国家高校签订学分互认、“3+1”双学位、本硕直通车等学生交流项目。“十三五”期间,年均290名学生参加各类出国境交流交换学习项目。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占地约1200亩。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第十五条 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如下:
1.根据考生高考总分(投档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2.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则按高考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第十六条 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的招生批次按照相关规定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美术类)按照相应省份(批次)的录取规定进行。对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综合分成绩)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对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 被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外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325元/生·学年;
2.金融学、法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520元/生·学年;
3.工业设计、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建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专业,5500元/生·学年;
4.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日语、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00元/生·学年;
5.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
6.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28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130193
3.咨询QQ: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http://www.nbt.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w.nbt.edu.cn
7.微信公众号:nit_zs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