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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
新余学院坐落于江西省新型工业城市——新余市。新余是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193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余罗坊留下光辉著作《兴国调查》。

新余学院是新余市唯一一所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校园占地面积133公顷(据教育部权威发布,学校在全国2900多所高校中占地面积排名列363位,绿化面积排名285位),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亿元;建有172个校内实验(训)室,163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藏书163万册,电子图书137万册。网络出口总带宽24G,无线网络覆盖全校。

学校是教育部新工科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教育部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首批试点高校、教育部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实施高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联合基金项目实施高校、教育部卓越创新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国应用技术大学联盟成员单位、江西省高校首届十大文明校园、江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2018年8月,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在软科中国大学排名(主榜)中,我校位列506名,列2010年全国同年升本的22所高校第8名。

学校现设13个二级学院,38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文学、理学、医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八大学科门类。近年来,学校建有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省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专业等18个。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等专业确立为省级一流专业。学校先后主持完成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省级教学改革项目170项,获批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3项,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省一流本科课程6门,省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0门,编写出版教材、专著200余部。学校拥有江西省材料物理与化学重点建设学科,建有江西省太阳电池新材料与应用重点实验室、江西省交邮融合农村电商物流工程研究中心、江西省首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等多个省级科研平台。学校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300余项,教师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300余篇,三大索引收录论文200余篇,获得专利授权638项、科研成果奖80项。

学校现有教职工838人,其中专任教师619人。聘请了以业界专家为主的外聘教师103人。学校有正高级职称教师67人,副高级职称教师139人,“双师型”教师271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教师563人。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00人。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共获奖2128项,其中国家级344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共立项628项,其中国家级74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0%以上,连续四次被评为“全省高校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获批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学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真人图书馆”、“沐浴经典”、“周末文化广场”、“周末时光音乐汇”和“一院一品”特色文化,成立了新余学院爱乐乐团和洞村“小溪流”留守儿童合唱团。

新时代,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秉承“求新、求实、求善”的校训,积极开展“打造忠诚高校、锤炼忠诚品格”活动;实施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三个计划”,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





新余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新余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学校代码:11508(国标代码)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工作。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2022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二十八个省(区、市)招生,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区、市)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专项批复执行。2022年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学费标准4350元/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土木工程、智能建造、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学费标准4120元/年: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学费标准3880元/年:工程造价、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务英语、学前教育;

学费标准3650元/年:英语、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

学费标准100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

学费标准8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各省(区、市)平行投档成绩,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无同分投档排序规则,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比较;非改革省份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和录取的排序成绩,并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新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新余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招生咨询、信息发布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政编码:338004

学校网址:http://www.xy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xyxy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6665331、

6668337、6666055(传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电子邮箱:xyxyjbx@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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