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现代皮革之都、著名观潮胜地——海宁,交通便利,紧临沪杭高速公路和杭浦高速公路,在建的杭海城际铁路直达学院,离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杭州临平直线距离10余公里。学院占地938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300余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110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80个,教学设施齐全,生活设施优良,校园环境幽雅,是“浙江省十大最美校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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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现有11个教学单位,即金融与经贸学院、财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信息学院、法政学院、文化传播与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创业学院、体育部和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00余人,外聘教师1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3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85%。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0000余人。
学院专业设置紧密结合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有36个本科专业,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现有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区域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慈善法治与社会治理、财税理论与政策等应用型学科方向。学院教师以应用型科研为导向,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课题,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人才培养。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和实践育人,加强校地校企合作,与海宁市人民政府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共建14个行业学院和研究院,建有11个实验实训中心(含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训中心),与省内外一大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近300家,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构建了凸显经管特色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成效明显,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广泛好评,就业率近三年均在96%以上,居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前列。用人单位综合满意度指标和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指标多年居全省独立学院第一名。毕业生中还涌现出了浙江教育十大年度影响力人物、浙江教育十大年度新闻人物等一批优秀毕业生代表。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学生留学深造打造平台。开展学生游学、带薪实习和交换学习,攻读MBA和国际硕士等多形式的合作交流项目,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20多所院校建立合作机制。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化办学走在全省独立学院前列。
学院实施学生转专业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同学修读辅修专业。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对外交流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达50%以上。
当前,学院秉承“进德修业,与时偕行”的校训,遵循“立足浙江、依托母体、创新发展、塑造特色”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育、产教融合、开放协同”的办学理念,培养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正朝着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不断奋进。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学院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招生设有32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
2.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其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参加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艺术类、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助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各专业学费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进行预收,即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财政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英语专业学费24750元/生·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20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2775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新生转专业政策:
1.浙江省生源:对于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80000名进档的考生(艺术类除外),入校一个学期后,无不及格课程及违纪情况,实行转专业承诺,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确保考生转入其申请的第一志愿专业;
2.所有学生均享有全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学生入学后转专业参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1-87571500、0571-87571557。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信箱:dfzsb@zufe.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1年4月28日
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现代皮革之都、著名观潮胜地——海宁,交通便利,紧临沪杭高速公路和杭浦高速公路,在建的杭海城际铁路直达学院,离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杭州临平直线距离10余公里。学院占地938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300余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110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80个,教学设施齐全,生活设施优良,校园环境幽雅,是“浙江省十大最美校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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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现有11个教学单位,即金融与经贸学院、财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信息学院、法政学院、文化传播与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创业学院、体育部和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00余人,外聘教师1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3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85%。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0000余人。
学院专业设置紧密结合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有36个本科专业,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现有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区域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慈善法治与社会治理、财税理论与政策等应用型学科方向。学院教师以应用型科研为导向,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课题,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人才培养。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和实践育人,加强校地校企合作,与海宁市人民政府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共建14个行业学院和研究院,建有11个实验实训中心(含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训中心),与省内外一大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近300家,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构建了凸显经管特色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成效明显,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广泛好评,就业率近三年均在96%以上,居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前列。用人单位综合满意度指标和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指标多年居全省独立学院第一名。毕业生中还涌现出了浙江教育十大年度影响力人物、浙江教育十大年度新闻人物等一批优秀毕业生代表。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学生留学深造打造平台。开展学生游学、带薪实习和交换学习,攻读MBA和国际硕士等多形式的合作交流项目,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20多所院校建立合作机制。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化办学走在全省独立学院前列。
学院实施学生转专业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同学修读辅修专业。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对外交流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达50%以上。
当前,学院秉承“进德修业,与时偕行”的校训,遵循“立足浙江、依托母体、创新发展、塑造特色”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育、产教融合、开放协同”的办学理念,培养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正朝着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不断奋进。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学院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招生设有32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
2.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其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参加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艺术类、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助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各专业学费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进行预收,即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财政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英语专业学费24750元/生·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20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2775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新生转专业政策:
1.浙江省生源:对于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80000名进档的考生(艺术类除外),入校一个学期后,无不及格课程及违纪情况,实行转专业承诺,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确保考生转入其申请的第一志愿专业;
2.所有学生均享有全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学生入学后转专业参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1-87571500、0571-87571557。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信箱:dfzsb@zufe.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1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