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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坐落于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

【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城市化建设为宗旨,以高质量就业创业为导向,按照“厚基础、精技能、高素质”的培养目标,着力提升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发展能力、终身学习能力”,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造就具有工匠精神、精深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办学规模】学校位于南京市主城区的繁华地段,有应天、定淮门、古平岗和挹江门4个校区,环境优雅,交通便利。设有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环境生态学院、设计学院、艺术学院(健康学院)、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0个学院。开设物流管理、会计、软件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室内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等36个专业,涵盖财经、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艺术设计和环保、气象与安全等专业大类。校本部全日制专科在校生7088人。

【办学质量】学校拥有江苏省高校“十三五”品牌专业1个、“十二五”省级重点专业10个、省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专业2个。27门省级精品课程立项入选江苏省“十三五”高校在线开放课程。我校教师先后在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获一等奖1项、江苏省职业院校教学大赛(原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23项、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中获奖4项、全省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中获奖95项、其他各级各类教学能力竞赛获奖29项、校级教师教学能力(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219项。获得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2项。

【教学条件】学校形成了集实验实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实践教学中心,实践教学场所面积达17400平方米,建有国家级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3个,拥有设施先进的实验室144个。学校与物流、电商、金融、环保、传媒、IT、建筑等行业企业合作,共建143个紧密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校纸质图书馆藏75万册,电子图书108万册。学校固定资产总值 23.98亿元,仪器设备总值4.49亿元。建有国内领先的大规模数字图书馆和在线学习资源库。校园网带宽达2.2G。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773人,含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64人,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江苏省教学名师、“六大人才高峰”项目高层次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35名。学校长期聘请一批行业企业专家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学校与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常年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

【就业情况】学校积极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创新创业教育,构建了高效、便捷、多元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就业率多年来均保持在95%以上,人才培养质量广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社会声誉】学校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苏“最受欢迎的公办高职院校”,是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据知名教育咨询机构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的调查显示,我校近四届毕业生“对母校的满意度”、“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满意度”平均值分别为96.5%和95.5%,明显高于全国高职院校均值90%和90%。2020年10月,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组长武书连主持的《2020中国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评价》课题,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两个方面衡量中国所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综合实力,并按得分高低排名,在统计的全国1176所高等职业学校中,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综合实力排名全国第24位,比2019年相比,综合实力排名上升40位,位列江苏省内第6位。其中人才培养得分26.736,排名全国第18位;科学研究得分2.599,排名全国第53位

【发展愿景】“十三五”时期,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将秉承“终身教育、创新驱动、开放合作、产教融合、彰显特色”的发展理念,构建“大开放、大职教”的办学格局,探索高职与应用型本科培养的衔接和融合机制,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和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0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99号。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35-1号(古平岗校区);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应天校区)。

第四条 学校简介: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坐落于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市主城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学校设有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环境生态学院、设计学院、艺术学院(健康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工作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录取。其他省(市)按其高考录取方案等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和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录取,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对江苏省外普通类和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根据各省规定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进档考生(普通类和艺术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同分情况下,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对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由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考生优先投档顺序。考试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校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

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

美术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68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学年人民币800~1200元的分类标准收取(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需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贷款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社会优抚对象子女,学校给予困难补助并提供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和帮扶途径。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99号

邮政编码:210036

招生咨询电话:025-86265382

招生传真:025-86265382

电子信箱:zhaosheng@jscvc.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265341

招生监督邮箱:jijian@jso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jscvc.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

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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