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建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抗战时期更名为国立江苏医学院。1957年,由镇江迁至南京,更名为南京医学院。1962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六年制医药院校。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
学校建有江宁校区、五台校区和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校本部有教职工1900多人。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科学院院士7人(含双聘院士),美国国家医学院外籍院士1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78人次。学校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6个,其中,入选“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有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国家创新研究群体2个。
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4个、交叉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学位授权点覆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文学7个学科门类;拥有国家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9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三期)6个。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获评A+等级,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获评B+等级,药学获评B等级;9个学科位列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临床医学学科、药理学与毒理学学科位列ESI全球排名前1‰。
学校设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设有25个本科专业,2个本硕博一贯制专业方向、3个“5+3”本硕一体化专业方向,在校学生总数近2万人。学校入选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占全校专业总数七成以上,5部教材荣获首届全国优秀教材奖,建有一大批国家级教学平台和课程资源。学校招生、培养和就业工作广受社会各界的好评,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位居国内同类院校前列,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
学校拥有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有环境与人类健康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肿瘤个体化医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以及30多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拥有国内一流的医学模拟教育中心和江苏省医药动物实验基地,建有省内唯一的省级卫生政策智库—健康江苏研究院。“十三五”以来,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近百项,产生了以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为代表的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
近年来,学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各级政府,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建立了形式多样的联系与合作。学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医学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双边合作和学术交流关系。
学校聚焦一流医学教育、一流学科体系和一流办学条件,凝心聚力、统筹施策、开拓创新、改革攻坚,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24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1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njm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校建有江宁校区、五台校区和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校本部有教职工1900多人。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科学院院士7人(含双聘院士),美国国家医学院外籍院士1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78人次。学校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6个,其中,入选“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有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国家创新研究群体2个。
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4个、交叉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学位授权点覆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文学7个学科门类;拥有国家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9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三期)6个。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获评A+等级,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获评B+等级,药学获评B等级;9个学科位列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临床医学学科、药理学与毒理学学科位列ESI全球排名前1‰。
学校设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设有25个本科专业,2个本硕博一贯制专业方向、3个“5+3”本硕一体化专业方向,在校学生总数近2万人。学校入选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占全校专业总数七成以上,5部教材荣获首届全国优秀教材奖,建有一大批国家级教学平台和课程资源。学校招生、培养和就业工作广受社会各界的好评,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位居国内同类院校前列,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
学校拥有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有环境与人类健康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肿瘤个体化医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以及30多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拥有国内一流的医学模拟教育中心和江苏省医药动物实验基地,建有省内唯一的省级卫生政策智库—健康江苏研究院。“十三五”以来,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近百项,产生了以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为代表的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
近年来,学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各级政府,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建立了形式多样的联系与合作。学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医学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双边合作和学术交流关系。
学校聚焦一流医学教育、一流学科体系和一流办学条件,凝心聚力、统筹施策、开拓创新、改革攻坚,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24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1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njm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