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国家法治人才培养基地,是被誉为政法人才培养国家队的“五院四系”之一,是西北地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全国法学高等教育“立格联盟”和西安高水平有特色高校“长安联盟”的成员单位。
学校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历经延安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西北大学法律系成建制调入,组建西安政法学院,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建校以来,学校扎根西部,形成了“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老延大优良传统,铸就了“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凝练了“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的育人理念,培养了16万余名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学校现有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经济学院,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刑事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国际法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等18个教学单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000余人,有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陕西省三秦学者等中省人才工程项目50余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陕西省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30余人。学校积极推行青年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制度,受到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等部委的高度评价。
学校现有31个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12700余人。新闻学、哲学、侦查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法学、英语、新闻学、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哲学、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政治学与行政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编辑出版学、广播电视编导、社会学等专业获评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行政法学》《侦查措施》课程为国家级“一流课程”,《刑法学》《国际私法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9门课程获批省级“一流课程”。学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承担全部3个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国家级创新实验区。建有7个实验实训中心,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为首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施行本科生导师制,构建起高水平有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体系。
学校1979年开始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2012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项目”,2014年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在校硕士研究生3700余人、博士研究生100余人。有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交叉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现有省级重点学科10个,省级优势学科3个。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法学为B+;哲学为C,西北地区排名第四。在全国首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B+”。2018年学校获批陕西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法学学科获批一流建设学科。
学校人权研究中心为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建国家级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与教育部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现有“社会政策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西北地区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中心”2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中心”“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与退役军人事务治理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等5个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为陕西省教育系统2011协同创新中心。设有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人权研究中心、军民融合发展研究院、人工智能与智慧法治研究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等实体性研究机构,其中反恐怖主义研究院入选首批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入选“一带一路”智库联盟。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法律科学》入选全国“三十佳”人文社科学报和全国百强报刊。
学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致力于构筑丝绸之路法学理论研究创新高地和法治文化交流传播的重要阵地。学校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智库平台,设有中国法学会“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中国—亚欧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中心——中南亚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的涉外法律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国家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成立陕西“一带一路”律师学院,举办长安与罗马“一带一路”法律文化对话系列国际学术研讨会。学校大力拓展学生国际交流途径,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70多所著名大学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鼓励支持师生出国(境)研修、参加国际会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学校确立了建设“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提出了高水平大学建设的“三步走”战略构想。当前,学校正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推动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不断深化综合改革,昂首阔步朝着建设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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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西北政法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北政法大学。国标代码:10726。
学校简介:西北政法大学的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水平大学。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机关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实时模拟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凡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所在地考试院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相应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新疆内地班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与最低录取控制线分差(投档成绩减去不同特征考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所得的差值)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录取。如果分差相同,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高考改革省市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范围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年度公布的考试科目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生源省份的统考成绩,我校不另行组织校考。
(一)在省统考专业课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如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且无文化课位次的,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如上述录取规则与当地成绩折算、排序规则、投档办法不一致,则执行当地规则,从高到低录取;如出现同分,再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招生
公安类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本科一段线。
公安类专业体检审查依据和标准: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0;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市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
第二十条 录取到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包含专业如下:
经济学类(含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其他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男女生比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陕西省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缓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nwupl.edu.cn/
本科招办电话:029-88182275
本科招办传真:029-88182277
本科招生网址:https://bkzn.nwupl.edu.cn/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北政法大学。
学校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历经延安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西北大学法律系成建制调入,组建西安政法学院,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建校以来,学校扎根西部,形成了“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老延大优良传统,铸就了“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凝练了“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的育人理念,培养了16万余名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学校现有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经济学院,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刑事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国际法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等18个教学单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000余人,有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陕西省三秦学者等中省人才工程项目50余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陕西省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30余人。学校积极推行青年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制度,受到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等部委的高度评价。
学校现有31个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12700余人。新闻学、哲学、侦查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法学、英语、新闻学、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哲学、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政治学与行政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编辑出版学、广播电视编导、社会学等专业获评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行政法学》《侦查措施》课程为国家级“一流课程”,《刑法学》《国际私法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9门课程获批省级“一流课程”。学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承担全部3个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国家级创新实验区。建有7个实验实训中心,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为首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施行本科生导师制,构建起高水平有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体系。
学校1979年开始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2012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项目”,2014年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在校硕士研究生3700余人、博士研究生100余人。有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交叉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现有省级重点学科10个,省级优势学科3个。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法学为B+;哲学为C,西北地区排名第四。在全国首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B+”。2018年学校获批陕西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法学学科获批一流建设学科。
学校人权研究中心为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建国家级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与教育部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现有“社会政策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西北地区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中心”2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中心”“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与退役军人事务治理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等5个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为陕西省教育系统2011协同创新中心。设有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人权研究中心、军民融合发展研究院、人工智能与智慧法治研究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等实体性研究机构,其中反恐怖主义研究院入选首批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入选“一带一路”智库联盟。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法律科学》入选全国“三十佳”人文社科学报和全国百强报刊。
学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致力于构筑丝绸之路法学理论研究创新高地和法治文化交流传播的重要阵地。学校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智库平台,设有中国法学会“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中国—亚欧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中心——中南亚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的涉外法律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国家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成立陕西“一带一路”律师学院,举办长安与罗马“一带一路”法律文化对话系列国际学术研讨会。学校大力拓展学生国际交流途径,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70多所著名大学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鼓励支持师生出国(境)研修、参加国际会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学校确立了建设“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提出了高水平大学建设的“三步走”战略构想。当前,学校正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推动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不断深化综合改革,昂首阔步朝着建设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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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西北政法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北政法大学。国标代码:10726。
学校简介:西北政法大学的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水平大学。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机关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实时模拟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凡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所在地考试院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相应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新疆内地班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与最低录取控制线分差(投档成绩减去不同特征考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所得的差值)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录取。如果分差相同,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高考改革省市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范围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年度公布的考试科目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生源省份的统考成绩,我校不另行组织校考。
(一)在省统考专业课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如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且无文化课位次的,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如上述录取规则与当地成绩折算、排序规则、投档办法不一致,则执行当地规则,从高到低录取;如出现同分,再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招生
公安类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本科一段线。
公安类专业体检审查依据和标准: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0;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市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
第二十条 录取到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包含专业如下:
经济学类(含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其他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男女生比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陕西省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缓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nwupl.edu.cn/
本科招办电话:029-88182275
本科招办传真:029-88182277
本科招生网址:https://bkzn.nwupl.edu.cn/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北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