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
大理大学是省州共建的高等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78年的大理医学院、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两校合并组建成大理学院,2003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更名为大理大学,2021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经过43年的办学积淀,已发展成为一所以生物医药、民族文化、生态环境学科为优势,留学生教育为特色的综合大学,是云南省地处非省会城市办学高校中本科办学最早且唯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云南地方高校中的“领头雁”作用和地位日益彰显巩固。
学校坐落于滇西中心城市——大理。校园占地面积2300多亩,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学校芳草凝绿、鸟语花香,被誉为“山水中的大学、大学中的山水”。
学校设有19个二级学院及研究院,10所附属医院。现有72个本科专业,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现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6个。
学校汇集了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160余人次。现有“药用特种昆虫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20余个,省部级创新团队20余个。
近5年,学校获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200余项,其中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宗教学立项数与中国社科院并列全国第1名。在《自然·通讯》等国际顶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获全国创新争先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云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30余项。
2006年至今,学校连续获得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等奖;2008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结论;2009年被评为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5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8年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中获教育部专家组充分肯定和好评。2021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长期以来,学校坚持“立足大理,服务滇西,面向云南及周边省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服务定位,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办学成效不断显现,办学特色日益彰显,为扩大大理的影响力,提升大理的知名度,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根植滇西办学,为滇西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办学43年来,学校秉持“改变滇西缺医少药、教育落后状况”的初心,紧密结合云南省及滇西得天独厚的区位和资源优势,不断挖掘学科专业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累计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起作用”的高素质人才15万余名,其中,80%毕业生留在滇西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为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和谐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是主动服务地方,积极开展产学研用科技创新,为滇西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学校坚持“一山一水一族一史”的科研理念,致力于生物医药研发、民族文化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滇西特色药用植物开发、地方病防治研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学校构建了支撑云南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生物医药学科群”和促进滇西边疆民族地区繁荣稳定的“民族文化学科群”,有力支撑了滇西地区产业发展。
三是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拓展开放办学空间,提升了面向南亚东南亚教育文化辐射能力。多年来,学校秉承“融四海文化,铸大学精神”的教育国际化办学理念,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全面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2002年起开始招收东南亚留学生,2005年起开始招收印度等南亚国家临床医学留学生。2006年被列为云南省首批“走出去”战略试点高校,2008年被确定为“云南省国际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目前,学校与19个国家的50多所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有来自22个国家的全日制留学生1100余名,其中留学研究生50余名。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学校全日制学历留学生人数位居全国高校前列,长期在全国西部高校中名列第1位。
当前,学校正聚焦“一流大学、最美校园”建设目标,实施“人才强校、学术兴校、质量立校、文化铸校、开放活校”战略,推进教育思想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教育水准国际化,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努力把大理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南亚东南亚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高水平综合大学。
大理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理大学;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下关、太和(与云南建设学校合作办学)三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大理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理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大理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大理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大理大学现有18个教学学院,73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大理大学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大理大学普通本科面向全国(除西藏地区外)的30个省(区、市)招生,2019年起同时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山西省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为一本批次招生,其他省份及专业均为二本批次,其中部分省份艺术体育放入提前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四条 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对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大理大学在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对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所有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生源省份中涉及同分排位省份,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平行志愿录取,同专业组内同分情况,按照排位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状况,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可提前1年,或延后4年毕业,即标准学制4年的实行3-8年弹性学制,标准学制5年的实行4-9年弹性学制;对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满足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住宿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坐落于滇西中心城市——大理。校园占地面积2300多亩,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学校芳草凝绿、鸟语花香,被誉为“山水中的大学、大学中的山水”。
学校设有19个二级学院及研究院,10所附属医院。现有72个本科专业,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现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6个。
学校汇集了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160余人次。现有“药用特种昆虫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20余个,省部级创新团队20余个。
近5年,学校获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200余项,其中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宗教学立项数与中国社科院并列全国第1名。在《自然·通讯》等国际顶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获全国创新争先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云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30余项。
2006年至今,学校连续获得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等奖;2008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结论;2009年被评为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5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8年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中获教育部专家组充分肯定和好评。2021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长期以来,学校坚持“立足大理,服务滇西,面向云南及周边省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服务定位,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办学成效不断显现,办学特色日益彰显,为扩大大理的影响力,提升大理的知名度,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根植滇西办学,为滇西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办学43年来,学校秉持“改变滇西缺医少药、教育落后状况”的初心,紧密结合云南省及滇西得天独厚的区位和资源优势,不断挖掘学科专业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累计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起作用”的高素质人才15万余名,其中,80%毕业生留在滇西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为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和谐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是主动服务地方,积极开展产学研用科技创新,为滇西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学校坚持“一山一水一族一史”的科研理念,致力于生物医药研发、民族文化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滇西特色药用植物开发、地方病防治研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学校构建了支撑云南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生物医药学科群”和促进滇西边疆民族地区繁荣稳定的“民族文化学科群”,有力支撑了滇西地区产业发展。
三是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拓展开放办学空间,提升了面向南亚东南亚教育文化辐射能力。多年来,学校秉承“融四海文化,铸大学精神”的教育国际化办学理念,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全面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2002年起开始招收东南亚留学生,2005年起开始招收印度等南亚国家临床医学留学生。2006年被列为云南省首批“走出去”战略试点高校,2008年被确定为“云南省国际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目前,学校与19个国家的50多所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有来自22个国家的全日制留学生1100余名,其中留学研究生50余名。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学校全日制学历留学生人数位居全国高校前列,长期在全国西部高校中名列第1位。
当前,学校正聚焦“一流大学、最美校园”建设目标,实施“人才强校、学术兴校、质量立校、文化铸校、开放活校”战略,推进教育思想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教育水准国际化,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努力把大理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南亚东南亚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高水平综合大学。
大理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理大学;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下关、太和(与云南建设学校合作办学)三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大理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理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大理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大理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大理大学现有18个教学学院,73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大理大学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大理大学普通本科面向全国(除西藏地区外)的30个省(区、市)招生,2019年起同时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山西省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为一本批次招生,其他省份及专业均为二本批次,其中部分省份艺术体育放入提前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四条 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对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大理大学在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对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所有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生源省份中涉及同分排位省份,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平行志愿录取,同专业组内同分情况,按照排位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状况,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可提前1年,或延后4年毕业,即标准学制4年的实行3-8年弹性学制,标准学制5年的实行4-9年弹性学制;对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满足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住宿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