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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是一所省属公立专科层次高等职业艺术院校,有着60余年的办学传统,曾用名广东人民艺术学院(1969~1978),其前身为国家重点中专广东粤剧学校、广东舞蹈学校(广东粤剧学校成立于1958年,广东舞蹈学校成立于1959年),201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合并升格为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学校积极对标推进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坚持面向国内外文化艺术前沿、面向国家文化战略需求、面向区域经济文化社会需求,主动对接广东和粤港澳大湾区文化艺术建设,坚持内涵建设、创新引领、特色发展、开放办学的发展理念,聚焦艺术+,积极探索新师范、新文科建设发展,学校是广东省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职业艺术院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属国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注册地广州市,分东校区、西校区,校区间隔30公里,交通便利,占地面积320多亩,建筑面积132230平方米。学校主要承担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等任务,开展文化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承担文化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文化艺术、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校际教育的合作和学术交流。学校文化艺术类专业设置齐全,下设有:戏剧系、舞蹈系、音乐系、艺术设计系、社会文化系、文化创意系6个系,涵盖文化艺术、教育类等28个专业,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曲表演、戏剧影视表演、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音乐教育、现代流行音乐、音乐制作、钢琴伴奏、钢琴调律、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室内艺术设计、传播与策划、音像技术、影视照明技术与艺术、录音技术与艺术、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国际标准舞、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现代文秘、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音乐传播、舞蹈教育、学前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

学校现有在岗教职工472人,其中专任教师350人,具有副高职称60余人、正高职称6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8人。

学校坚持服务于文化艺术产业需求导向,办人民满意的大学,通过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传统优势专业内涵建设,强化艺术教育、艺术表演专业特色建设,突出面向新时代文化艺术产业需求的艺术人文科技融合建设,探索拓展“艺术+人文""艺术+生活"“艺术+教育”“艺术+科技”“艺术+管理”等艺术服务型人才培养方向。学校2020年1月顺利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学校是全国“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广东省首批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试点学校、戏曲表演专业被评为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被评为全国第二批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获中央财政支持。对接产业链构建出戏曲表演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以及现代流行音乐、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传播与策划专业4大校级专业群,初步形成服务于广东省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突出重点”的高职艺术专业体系。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立足广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服务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对标国家“双高计划”绘制的职教发展蓝图,建设艺术+交叉学科专业群,打造艺术表演人才培养基地和高素质文化艺术“双技”人才培养基地,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努力将学校建成文化艺术类专业齐全、岭南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艺术院校。(更新于2021.8)





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西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体育类、艺术类校考)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艺术类校考分档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校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校考成绩×7.5×60%)从高到低录取。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

传播与策划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00元—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47495、020-87047560

电子邮箱:gdddczsb@gddd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dd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ddc.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林嘉怡

监督电话:0757-85583610

电子邮箱:jjjc@gddd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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