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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是广东省教育厅直属的华南地区唯一一所公办女子高职院校,创办于1981年。2020年4月,学校被确定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以来,学校被认定为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省安全文明校园、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省高职院校文化素质教育建设基地、全国家庭教育学会广州培训基地、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学校目前处于一校三区的发展格局,现建有番禺校区和海珠校区,清远省职教城校区正在筹建中。番禺校区毗邻广州亚运城,位于粤港澳大湾区腹地,校园环境幽雅,办学条件优良,教学设施完善。海珠校区在广州塔附近,2016年3月获省人社厅批准为“第二批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成为省级区域共享型的“广东女性创新创业基地”,并纳入中大国际创新生态谷体系一并建设。学校还与番禺区教育局共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番禺附属幼儿园,是一所公办的全日制改革示范园。

学校现有在校生8900余人,设有教育学院、外语外贸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旅游商贸学院、应用设计学院、管理学院等五个全日制二级学院,另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创业学院,开设专业近30个。建有136个校内实训室,17个实训基地,20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藏书50多万册。

学校拥有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教学和科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4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47名;聘请国家级、省级行业大师3名,省级高层次技能型企业兼职教师36名。校内专任教师中,具有双师素质的占83%,具有高级职称的占39.27%,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占75.3%。各专业都有一批年富力强的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并聘请校外的专家、企业家和业内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学校全力推进“三维一体”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2012年12月,学校联合近百家政府机构、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牵头打造了我国首个女性职业教育集团——广东女性职业教育集团,形成了政、行、校、企多方联动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2016年3月,学校又牵头成立广东巾帼创新创业联盟,海珠校区建设成省级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学校是广东省委党校唯一指定的中青年女干部培训基地,从1991年开始,已连续培训58期学员,为广东乃至新疆、西藏培养中青年女干部近3000名。学校还与港澳地区及日、美、德、澳等国多个高校和妇女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与广东省多所知名大学合作举办本科班。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具有高尚品德、高雅气质和高新技能的创新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发挥性别优势,创建女校品牌,形成以女性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发展妇女干部教育、妇女技能培训、妇女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女性终身教育的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学校将“创新强校工程”作为提升质量的重要抓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拥有教育部骨干专业2个,省级品牌专业4个,省级重点专业10个,学前教育、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企业管理等4个专业群获省级高水平专业群立项建设。建有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4个,省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17个(含省级公共实训中心4个),校企共建协同育人中心(创新中心)7个。近五年学生参加全国和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共获奖169项。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青睐,就业率历年保持在98%以上。第三方机构独立调查显示,毕业生对母校的满意度达98%以上,远高于全国同类院校平均水平。

建校以来,学校在开发女性潜能、促进女性就业、探索女性特色教育、推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领导对女院给予亲切关怀,张德江、汪洋、陈慕华、彭珮云、顾秀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朱小丹、卢瑞华、张帼英、李鸿忠、刘玉浦、林少春、温兰子、雷于蓝、覃伟中等省领导曾多次莅临学校视察,对学校办学给予高度评价并寄予殷切期望。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7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番禺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邮政编码:511450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29号大院;邮政编码:5103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四、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录取”)、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等,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五、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录取”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下同)考生须同时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相应术科统一考试。

  本校“依学考录取”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六、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依学考录取”、“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本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01

  第一节 “依学考录取”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学考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艺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02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03

  第三节 录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八、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九、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十、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1500元/生·学年。

  十一、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20-34557001

  传真:020-34557502

  电子邮箱:gdnyzs@gd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f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gdfs.edu.cn/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室

  联系人:李小艳

  监督电话:020-34880480

  电子邮箱:jjs@gdfs.edu.cn

  十三、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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