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最早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72年。学校坐拥“武汉·中国光谷”的中心地利,开创了区域化、国际化、现代化高职办学的成功范例,成为引领荆楚、示范全国的高职教育著名品牌。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职教先进单位、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全国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全国就业工作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单位;获评教育部“2019年教学资源50强”“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案例 “2017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案例、第七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校长奖”以及“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是湖北省文明校园、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科技服务湖北先进单位、湖北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先进高校。同时,学校也是全国职业高等院校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教育分会理事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会长单位。
学校秉承“厚德笃学,求实拓新”的校训精神,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坚持——坚持高等职业教育方向;二个满足——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高职教育多样化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多方面的需要;三个结合——实现学校与企业相结合,专业与行业相结合,知识、能力与素质相结合;四个为本——学校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以学生为本,人才培养以能力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品牌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校企深度融合的开放式办学模式、柔性化教学体系、“三全育人”体系、以综合能力素质为核心的全面质量观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形成特色。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1580亩,建筑面积62.1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5.86亿元。学校拥有62个校内实训基地,其中有数控技术、光电子技术、生物制药技术3个国家级实训基地、16个省级实训基地,313个实验室,323个校外实训基地,1个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项目,1个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教科研设备总值达到2.86亿元。学校馆藏纸质图书144.65万册,数据库13个,其中电子图书343.1万册。学校出口总带宽10Gbps,校园网主干带宽40Gbps,信息点24600个、信息系统56个,基本形成了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信息化服务功能完善,信息化教育教学均衡发展的智慧校园体系。
学校现设置13个二级学院共69个专业,覆盖电信、机电、计算机(信创)、建筑、商学(智能商务)、艺术、外语外贸、文化传媒、旅游航空、纺织服装、生物、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双创教育等十多个应用技术与教育领域,形成了以25个国家级称号专业为引领、30个省级称号专业为主体、6个国际合作专业为特色的专业集群。其中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示范性专业5个,央财支持重点建设专业2个,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5个,省级高水平专业群2个,省级重点、品牌、特色专业22个;湖北装备制造、湖北旅游为湖北10大职教品牌,专业服务区域产业发展能力大大增强。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现有教职工1451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850人,校外兼职教师52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57人,占比65.5%,教授、副教授413人,占比48.6%,“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超过90%。学校拥有教育部督学1人,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专家7人,全国优秀教师4人,全国技术技能大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学校有国家行业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4人,教育部装备专家委员会专家1人,全国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评估专家4人。聘请外籍教师23人。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办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新加坡等28个国家和台湾地区的107所院校或教育机构建立交流与工作关系,开展各类国际教育项目55个,2000多名校友在国(境)外学习和工作,牵头成立了“湖北职教国际交流分会”,荣获“2018年度世界职教院校联盟卓越奖”。学校依托行业产业,发起并牵头成立了湖北现代制造、电子信息、旅游、生物四个职业教育集团,与IBM、海尔、华中数控、联想、长江存储等300多家企业和机构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校生22000人,毕业生就业率长期稳定在96%以上,学校就业工作多次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学校建有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旅游与旅游职业教育研究院等11个研究机构,6个博士科研团队。近五年为40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开发、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等服务,技术服务到款额达2000万元。学校援建中西部职业院校12所,重点支持建设了湖北省教育援疆品牌——武汉职院新疆博州分院。学校年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60000余人次。
目前,学校正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提质培优计划,深入推进“双高”建设,全方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行领导力、执行力、教学力、文化力、学术力“五力并举”策略,着力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全校师生员工正致力于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加快内涵建设与发展,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流职业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0834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高职院校“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就业工作典型经验高校,获评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等;学校是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单位、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会长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的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含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包装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时尚表演与传播专业、播音与主持专业、影视编导专业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要求
1.湖北省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只招收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专业志愿。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以下专业志愿的考生:大数据技术(中美合作办学)、连锁经营与管理(中美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爱合作办学)、建筑工程技术(中澳合作办学)、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中澳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澳合作办学)。
3.湖北省航空运输类(含空中乘务和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只录取填报航空运输类志愿的考生,空中乘务专业要求男性身高174cm~185cm,女性身高162cm~175cm。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每眼裸眼或戴镜视力(C字表)应达到0.5及以上;无色盲。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2cm~185cm,女性身高160cm~175cm。
4.河南省空中乘务专业只招收表演类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
5.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0cm~185cm,女性身高160cm~175c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6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560-1320元/人/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回执函》线上申请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暂未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精准扶贫手册、低保证等)向新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工业软件开发技术、工业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专业办学地点在光谷东校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关山校区);湖北省葛店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25号(光谷东校区)
联系电话:027-87766666,027-87768999
学校网址:https://www.wh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jc.wtc.edu.cn/zs/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委托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职教先进单位、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全国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全国就业工作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单位;获评教育部“2019年教学资源50强”“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案例 “2017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案例、第七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校长奖”以及“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是湖北省文明校园、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科技服务湖北先进单位、湖北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先进高校。同时,学校也是全国职业高等院校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教育分会理事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会长单位。
学校秉承“厚德笃学,求实拓新”的校训精神,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坚持——坚持高等职业教育方向;二个满足——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高职教育多样化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多方面的需要;三个结合——实现学校与企业相结合,专业与行业相结合,知识、能力与素质相结合;四个为本——学校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以学生为本,人才培养以能力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品牌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校企深度融合的开放式办学模式、柔性化教学体系、“三全育人”体系、以综合能力素质为核心的全面质量观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形成特色。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1580亩,建筑面积62.1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5.86亿元。学校拥有62个校内实训基地,其中有数控技术、光电子技术、生物制药技术3个国家级实训基地、16个省级实训基地,313个实验室,323个校外实训基地,1个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项目,1个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教科研设备总值达到2.86亿元。学校馆藏纸质图书144.65万册,数据库13个,其中电子图书343.1万册。学校出口总带宽10Gbps,校园网主干带宽40Gbps,信息点24600个、信息系统56个,基本形成了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信息化服务功能完善,信息化教育教学均衡发展的智慧校园体系。
学校现设置13个二级学院共69个专业,覆盖电信、机电、计算机(信创)、建筑、商学(智能商务)、艺术、外语外贸、文化传媒、旅游航空、纺织服装、生物、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双创教育等十多个应用技术与教育领域,形成了以25个国家级称号专业为引领、30个省级称号专业为主体、6个国际合作专业为特色的专业集群。其中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示范性专业5个,央财支持重点建设专业2个,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5个,省级高水平专业群2个,省级重点、品牌、特色专业22个;湖北装备制造、湖北旅游为湖北10大职教品牌,专业服务区域产业发展能力大大增强。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现有教职工1451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850人,校外兼职教师52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57人,占比65.5%,教授、副教授413人,占比48.6%,“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超过90%。学校拥有教育部督学1人,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专家7人,全国优秀教师4人,全国技术技能大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学校有国家行业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4人,教育部装备专家委员会专家1人,全国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评估专家4人。聘请外籍教师23人。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办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新加坡等28个国家和台湾地区的107所院校或教育机构建立交流与工作关系,开展各类国际教育项目55个,2000多名校友在国(境)外学习和工作,牵头成立了“湖北职教国际交流分会”,荣获“2018年度世界职教院校联盟卓越奖”。学校依托行业产业,发起并牵头成立了湖北现代制造、电子信息、旅游、生物四个职业教育集团,与IBM、海尔、华中数控、联想、长江存储等300多家企业和机构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校生22000人,毕业生就业率长期稳定在96%以上,学校就业工作多次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学校建有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旅游与旅游职业教育研究院等11个研究机构,6个博士科研团队。近五年为40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开发、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等服务,技术服务到款额达2000万元。学校援建中西部职业院校12所,重点支持建设了湖北省教育援疆品牌——武汉职院新疆博州分院。学校年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60000余人次。
目前,学校正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提质培优计划,深入推进“双高”建设,全方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行领导力、执行力、教学力、文化力、学术力“五力并举”策略,着力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全校师生员工正致力于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加快内涵建设与发展,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流职业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0834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高职院校“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就业工作典型经验高校,获评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等;学校是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单位、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会长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的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含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包装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时尚表演与传播专业、播音与主持专业、影视编导专业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要求
1.湖北省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只招收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专业志愿。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以下专业志愿的考生:大数据技术(中美合作办学)、连锁经营与管理(中美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爱合作办学)、建筑工程技术(中澳合作办学)、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中澳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澳合作办学)。
3.湖北省航空运输类(含空中乘务和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只录取填报航空运输类志愿的考生,空中乘务专业要求男性身高174cm~185cm,女性身高162cm~175cm。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每眼裸眼或戴镜视力(C字表)应达到0.5及以上;无色盲。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2cm~185cm,女性身高160cm~175cm。
4.河南省空中乘务专业只招收表演类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
5.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0cm~185cm,女性身高160cm~175c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6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560-1320元/人/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回执函》线上申请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暂未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精准扶贫手册、低保证等)向新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工业软件开发技术、工业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专业办学地点在光谷东校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关山校区);湖北省葛店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25号(光谷东校区)
联系电话:027-87766666,027-87768999
学校网址:https://www.wh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jc.wtc.edu.cn/zs/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委托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