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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学院
文华学院前身——“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是2003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由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同举办。2014年5月,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文华学院”。

文华学院位于华中科技大学旁,直线距离不足一公里,坐落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腹地创业街上,毗邻风光秀丽的东湖风景区。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340亩,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鳞次栉比、错落有致;校园环境优美典雅,景观雕塑点缀其间,春秋时节丹桂飘香,初冬霜降红枫摇曳;文华学院被誉为武汉“颜值最高的十所大学”之一,“秋天到文华赏红叶”,已成为武汉市民的一种新选择。学校建筑总面积53.26万平方米,校园内现代教育及生活设施齐备。学校办学条件齐全优越,是治学求知的圣地。

吴文刚先生为文华学院董事长;中国院校研究会会长、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博士生导师、著名高等教育学家刘献君教授任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勇传教授担任名誉校长。文华师生共享华中科技大学优质教育资源,华中科技大学三分之一国家级教学名师及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干部在文华任教、任职。学校还聘任一批武汉名校著名学者、专家,担任学校、学部和系学术带头人。

在办学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核心教育理念和秉承“博学笃志、本立道生”的校训,坚持教育家办学,倡导共同创造,实现共同发展;在教改中,优化结构,重点突破,守住根本,不断创新,在教职工、学生中形成了懂得尊重、承担责任,提升境界的价值追求。

学校办学定位于“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湖北、服务中部、辐射全国,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第一线,具有现代创新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18837人,设置本科专业47个,涵盖6个学科门类,本科专业布局结构为:工学专业25个占53.1%、法学专业1个占2.1%、管理学专业6个占12.7%、艺术学专业5个占10.6%、文学专业8个占17%、经济学专业2个占4.2%,初步形成“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发展格局。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还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所著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

学校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现有专任教师900余名,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占自有专任教师的55%,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88%,双师型专任教师占总数的30.8%。

学校坚持科研与教学的紧密结合,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了六大特色专业方向和湖北省转型发展试点项目中五个特色专业群,有一批省级精品课程和优质课程,有湖北省重点学科和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项目。设有湖北高校省级重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新媒体人才外包服务基地等省级机构。

学校个性化教育特色凸显,形成了 “三九个性化教育模式”:三种类型学生,即学术型、应用型、潜力型;三个关键点,即潜能、立志、空间;三个一工程,即一人一规划,一生一课表,一师一优课。学校努力探索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遵循个性化教育的路径:尊重学生,严格要求,科学指导,自主学习。创建多样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个性化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与氛围。

学校个性化教育探索,吸引了潘懋元、周远清、顾明远、叶澜、王英杰、瞿振元、钟秉林等数十位著名教育家到学校调研和指导,更加活跃了学术气氛,促进了个性化教育的探索。专家们说:“文华是一所有理想、有追求的学校,在这里每个人都可以找到自由发展的空间。”2013年3月,学校《独立学院本科学生个性化教育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课题,获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

学校秉承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素质教育优良传统,营造大学人文氛围,开设了“院士、名人、企业家”讲坛,杨叔子、李培根、罗俊、李德仁、杨家福、叶朝辉等20多位院士、校长与学生交流50多场次,激发了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形成了良好学风。

文华学院先后被政府和社会机构、权威媒体评价为“全国十佳独立学院”、“全国首批创新就业型大学”、“全国最受欢迎的独立学院”、“湖北省先进民间组织”、“全国先进独立学院”。

2015至2022年,文华学院在中国校友会网《中国民办大学百强排行榜》上,均排名第二位,荣膺中国六星级民办大学。学校被新华网评为“中国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和“中国社会影响力就业典型高校”。在广州日报应用大学排行榜上,文华学院连续五年在湖北民办本科高校中排名第一,2021年在全国893所参评本科高校中位居第264名。





文华学院202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文华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文华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文华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文华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国标代码为13262;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03,其他省(市、区)以当地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五、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六、网址:http://www.hustwenhua.net

七、咨询电话:027-87599198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全程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通过文华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hustwenhua.net)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一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认可其优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招生按计划数1:1进行投档,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第十五条: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我校2022年不组织艺术类校考而直接使用各省艺术类统一测试成绩。考生参加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统一测试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合格线。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关要求。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参照我校综合成绩算分方式排序投档,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舞蹈类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得到辅导员、学部、招生办、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新生学籍注册后,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华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文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22年本、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文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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