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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历史底蕴深厚,发展稳中求快。学校的前身中原大学诞生于1948年解放战争时期,是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第二书记陈毅担任筹备委员会主任的一所“抗大式”的革命大学。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期间,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先后整合中南六省河南大学、中华大学、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南昌大学等高校优质的财经、政法教育资源,荟萃大量学术造诣深厚、教学及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于1953年分别成立了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为湖北大学。1971年,湖北大学改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1月,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成为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湖北财经学院由财政部及湖北省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1984年12月,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由司法部领导。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邓小平亲笔题写了校名。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方案,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于2000年5月26日组建成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9月,跨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1年6月,进入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共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年9月,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斐然。学校现有教职工2400余人,专任教师1400余人,教师中教授300余人、副教授560余人、博士生导师190余人。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5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9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8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高校名师等1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82人,“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31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56人。近年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数稳定在全国高校前列、财经政法类高校第一的位次。近10年,承担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共计1300余项,产出科研成果14000余项。

培养体系完备,教学质量优异。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20000余人,硕士研究生8000余人,博士研究生1300余人,来华留学生500余人次,继续教育学历学生6500余人。现有本科专业5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7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流动站6个;拥有国家重点学科4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3个,作为创始成员之一成立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牵头发起中国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并当选理事长单位。

学校突出“融通性、创新型和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在全国高校首设经济学、法学、管理学通论3门必修课程,开设了商贸英语、法律英语、法制新闻、经济新闻、司法会计、经济伦理、法经济学、经济侦查等极具特色的课程,同时开设法学-经济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双学位人才培养项目,有力推动经、法、管三大互动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设置人才培养特区文澜学院,在多个学院开设经济学、法学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建设成效明显。着力打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人文艺术、公益志愿等第二课堂校园文化活动品牌。历届毕业生均能实现充分就业,就业质量稳步提高。

责任意识强烈,社会服务深广。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确立了“服务重大战略,聚焦优势领域,坚持开放协同,产出一流成果”的发展战略,在与财政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良性互动中,产出了一批财政改革、法治建设、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等领域的一流决策咨询成果,打造了一批高质量智库。现有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2个、省委智库3个、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8个,以及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组建的行业研究基地等20多个高水平学术平台。2016年,学校在中国智库索引发布的“211”高校智库MRPA测评综合分排序中以100分荣获第1名;2018年,学校5家智库入选“CTTI高校智库百强榜”,入选数量和质量居全国高校第2名;目前,学校6家智库入选CTTI来源智库。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完善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行学院,实现银校强强联手,构建新型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关系。承担全国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阅卷工作、全国司法考试阅卷工作、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对外交流活跃,国际化水平高。学校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与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共建中意法学研究中心、中意学院,在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上奥地利应用科技大学设立收入分配与现代财政研究院塞尔维亚分中心、奥地利分中心,与雷恩商学院共建中法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研究中心,与诺丁汉大学共建田野实验调查研究中心。积极支持教师深度开展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参与欧盟科研委“罗马法学家”(Scriptores iuris Romani)国际研究项目,多名教授担任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咨询专家。发起或加入多个区域大学联盟,与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韩国东西大学分别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位项目和本科教育项目。与格拉斯哥大学等几十所高校合作开设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签署交换生协议,每年出国(境)学习学生人数近1200人次。获得国家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国家级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2门,与美国石溪大学合作建设孔子学院,来华博士留学生学术论坛项目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感知中国”品牌活动。

基础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之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学校占地2800余亩,建筑面积120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拥有图文藏书993万余册,中外文学术文献资源数据库81个、子库416个。会堂可与专业剧场媲美,运动场曾作为全国第四届大学生运动会主会场和主赛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赛场。校园内绿树掩映、湖光潋滟,景色优美。

  70多年来,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各层次、各类型学生累计40余万人,一大批毕业生已经成为党政界、学术界和商界的中坚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学校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建设“财经政法深度融通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标代码为10520),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重点大学,入选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学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简称普通高考)的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形式主要有:艺术类学生(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公安学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高水平运动队2022年暂停招生。

第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类)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学校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以及历年招生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当年招生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考核和遴选办法,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安学类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在规定的批次录取,其他专业(类)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我校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确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规定的面向全国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为准。该加分政策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资格的考生,需在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填报我校,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分配专业,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综合改革省份(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录取办法,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英语(翻译方向)、日语、俄语、法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公安学类各专业按照各省投档规则择优录取,仅招收有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不组织公安学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各省(区、市)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分开排名,按照综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2022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政策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区、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文澜学院)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专业培养要求,公安学类专业男女生计划在各省份分别下达,其他专业无男女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公众号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22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含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招生咨询电话:(027)88387338、88386178、88386200

微信公众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监邮箱:zsb@zuel.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uel.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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