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
沈阳医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49年的沈阳市立高级护产学校。1958年8月,学校升格更名为沈阳医学专科学校。1987年升格为本科学校,正式更名为沈阳医学院,2001年迁入现校园。
建校72年来,学校实施特色发展、错位发展、转型发展和内涵发展战略,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多门类、多层次、多种办学形式的市属普通高等院校。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2009年成为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率先通过临床医学专业认证;2016年被辽宁省教育厅批准为转型发展试点学校;2017年成为辽宁省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示范高校;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和护理学专业认证;2019年通过辽宁省医学类本科专业评估。
学校占地面积48.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6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4.59亿元,仪器设备总值2.07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07万册,中外文纸质期刊2232种,电子图书73万册,中外文数据库30个。设有管理机构18个、教学机构15个、教辅机构9个、直属附属单位4个,非直属附属医院18个,实践教学基地150余个。
学校设有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两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21个二级学科和领域。2020年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大连医科大学联合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本科层次设有医学、理学、管理学和工学4个学科门类20个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辽宁省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6个,辽宁省向应用型转变示范专业1个,辽宁省特色专业3个,沈阳市重点建设专业6个。辽宁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辽宁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辽宁省优秀教学团队4个,辽宁省一流示范课程21门,省级校外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10个。
学校坚持人才兴校。现有教职工及医护人员4404人,其中正高级职称397人、副高级职称872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25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比例达到92.08%,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数占教师总数比例达到50.44%,其中医学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数占医学学科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5.41%。拥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外引进杰出人才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5人,辽宁省高校攀登学者1人,辽宁省特聘教授5人,辽宁省优秀教师和教学名师12人,省、市优秀专家3人,市教学名师、优秀教师20人。在八届辽宁省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共荣获一等奖4次、二等奖3次、三等奖1次,优秀组织奖8次,连年跻身省内高校前列。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现有学生19867人(其中本科生7622人,专科生2341人,研究生522人,留学生708人,附属卫校学生1221人,继续教育学生7453人)。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质量逐年提升。2020年,学校在辽宁投档分数线高出辽宁省本科控制线124分,19个省投档分数超出本科控制线50分以上,14个省投档分数超出本科控制线70分以上,特别是辽宁、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陕西六个省投档分数线超过本科控制线100分以上。口腔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优势专业生源质量位居辽宁理工类生源前列。2020年口腔执业医师总通过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91个百分点。在九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中,学校八次参赛,共荣获东北赛区一等奖、全国总决赛三等奖1次;东北赛区二等奖6次、三等奖1次。荣获全国大学生基础医学创新研究暨实验设计论坛大赛二等奖、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二等奖、第二届全国护理专业本科临床技能大赛团体一等奖、辽宁省首届口腔医学实践技能大赛团体二等奖、2019年辽宁省职业院校护理技能大赛一等奖。在第六届辽宁省大学生护理技能竞赛中勇折团体和个人双桂。实施全员专业志愿服务,倡导爱与责任是医者的灵魂,与汕头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全国率先发起“中国高校专业志愿服务行动”。荣获团中央“2016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奖、李嘉诚基金会医疗扶贫行动“医者仁心”奖。
学校坚持科技强校。建有市政府特邀院士工作站,是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辽宁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沈阳市先进院士专家工作站。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有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斐里德·穆拉德工作站。有5个辽宁省重点实验室,9个沈阳市重点实验室,1个沈阳市工程中心,2个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人体科学展览馆为省、市科普基地。“十三五”期间,学校获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38项,纵向科研经费合计4095.6万元,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2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28项、市级科研项目87项;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合作项目31项,经费413.9万元。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89项,其中省部级科技奖励12项;获国际、国家授权专利66项;发表SCI等国际三大检索机构收录论文185篇;出版著作40部。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2004年,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成为来华留学生培养基地,为辽宁省首批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的院校之一。2013年学校通过教育部医学教育质量认证,是全国第15家顺利通过认证的医学院校,教学质量得到国际认可,并被载入世界医学教育名录。先后有来自64个国家的2220名留学生在校学习,培养规模位列省内高校前列。十届毕业生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达73%。在“中国大学留学生比例排名”中,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六名。
学校与美国印第安纳卫斯理大学、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日本名古屋市立大学、德国韦森特博士学校、日本驹泽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及韩国康氏细胞生物技术株式会社、韩国大熊制药株式会社、东北制药等医药企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与日本、德国相关机构开展护士订单培养,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大学开展学生互换交流学习。坚持“请进来”“走出去”,邀请樊代明院士、徐建国院士等专家学者来校交流,选派优秀教师赴外进修、讲学或开展学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学校社会声誉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历代沈医人秉承“博学洁行、厚德济世”的校训,矢志不渝,不懈奋斗,形成了“埋头苦干、团结拼搏、追求卓越、勇创一流”的新时期沈医精神和“美丽、和谐、活力、现代”的办学理念,积淀出自己的办学特色。学校被评为“辽宁省卫生模范单位”“辽宁最人文校园”“沈阳市文明校园”“沈阳高校平安校园建设优秀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直属附属中心医院和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沈阳市心血管病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辽宁省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附属中心医院为沈阳市西部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实力居市属医院之首,编制床位1500张,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级胸痛中心、高级卒中中心,沈阳市创伤、胸痛、卒中、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沈阳市医疗、护理、超声、检验质控中心、沈阳市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心、沈阳市慢阻肺管理和预防临床研究中心。以创伤外科为特色,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突出手外科优势特色学科,成功完成世界首例“利用自体废弃小腿修复前臂缺损手再植术”。附属第二医院编制床位1400张,是国家级胸痛中心、国家级心衰中心、国家级高血压达标中心、中国心身医学整合诊疗中心、全国急性心肌梗死救治项目辽宁直接PCI医院、高血压专病医联体沈阳市分中心、国家卒中急救地图定点医院。以心血管、周围血管和心理学科为特色,以介入医学为技术优势,心血管内科介入治疗手术年均4000例以上。
“十四五”时期,沈阳医学院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使命,紧扣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主线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错位发展主线,统筹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速特色发展、分类评价的改革实践,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主动融入“健康中国2030”、沈阳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等国家战略,主动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创建高水平、有特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科大学而不懈奋斗。
沈阳医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
1.高校名称(全称):沈阳医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约合665.7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0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7.8平方米;生师比12.8;专任教师739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72.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9910.5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4687.1元;图书107.2万册,生均图书79.1册。
二、招生计划安排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无预留计划。
2.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3.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4.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选考科目不得修改,须与2019年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1.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费情况
1.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按辽宁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及省财政[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 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
(1)奖、助学金
A.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2750元,按学年评选,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发放。
B.综合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金额分别为2000元/学年,1200元/学年,600元/学年,按学期评选和发放。
C.院长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院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为4000元/学年。
以上奖学金获奖面达40%以上。
(2)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已开办生源地贷款地区的考生如需申请助学贷款需在生源地当地办理。
(3)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
我校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建立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办法
1.投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1:1,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高校要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3.院校志愿及录取
普通类本科批、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专业批次设置情况,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
对实行高考改革省份,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辽宁省2022年实行“3+1+2”模式新高考,学校(专业)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投档录取。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按照“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不做调剂处理;按照“专业组+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在录取过程中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有明确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有关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省份,理科或物理学科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历史学科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招生男女不限,男生只招填报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报考专业时需符合我校设置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及录取规则按该省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专升本的录取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6.联系电话、网址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沈阳医学院
2022年4月18日
建校72年来,学校实施特色发展、错位发展、转型发展和内涵发展战略,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多门类、多层次、多种办学形式的市属普通高等院校。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2009年成为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率先通过临床医学专业认证;2016年被辽宁省教育厅批准为转型发展试点学校;2017年成为辽宁省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示范高校;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和护理学专业认证;2019年通过辽宁省医学类本科专业评估。
学校占地面积48.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6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4.59亿元,仪器设备总值2.07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07万册,中外文纸质期刊2232种,电子图书73万册,中外文数据库30个。设有管理机构18个、教学机构15个、教辅机构9个、直属附属单位4个,非直属附属医院18个,实践教学基地150余个。
学校设有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两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21个二级学科和领域。2020年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大连医科大学联合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本科层次设有医学、理学、管理学和工学4个学科门类20个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辽宁省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6个,辽宁省向应用型转变示范专业1个,辽宁省特色专业3个,沈阳市重点建设专业6个。辽宁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辽宁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辽宁省优秀教学团队4个,辽宁省一流示范课程21门,省级校外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10个。
学校坚持人才兴校。现有教职工及医护人员4404人,其中正高级职称397人、副高级职称872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25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比例达到92.08%,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数占教师总数比例达到50.44%,其中医学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数占医学学科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5.41%。拥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外引进杰出人才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5人,辽宁省高校攀登学者1人,辽宁省特聘教授5人,辽宁省优秀教师和教学名师12人,省、市优秀专家3人,市教学名师、优秀教师20人。在八届辽宁省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共荣获一等奖4次、二等奖3次、三等奖1次,优秀组织奖8次,连年跻身省内高校前列。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现有学生19867人(其中本科生7622人,专科生2341人,研究生522人,留学生708人,附属卫校学生1221人,继续教育学生7453人)。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质量逐年提升。2020年,学校在辽宁投档分数线高出辽宁省本科控制线124分,19个省投档分数超出本科控制线50分以上,14个省投档分数超出本科控制线70分以上,特别是辽宁、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陕西六个省投档分数线超过本科控制线100分以上。口腔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优势专业生源质量位居辽宁理工类生源前列。2020年口腔执业医师总通过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91个百分点。在九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中,学校八次参赛,共荣获东北赛区一等奖、全国总决赛三等奖1次;东北赛区二等奖6次、三等奖1次。荣获全国大学生基础医学创新研究暨实验设计论坛大赛二等奖、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二等奖、第二届全国护理专业本科临床技能大赛团体一等奖、辽宁省首届口腔医学实践技能大赛团体二等奖、2019年辽宁省职业院校护理技能大赛一等奖。在第六届辽宁省大学生护理技能竞赛中勇折团体和个人双桂。实施全员专业志愿服务,倡导爱与责任是医者的灵魂,与汕头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全国率先发起“中国高校专业志愿服务行动”。荣获团中央“2016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奖、李嘉诚基金会医疗扶贫行动“医者仁心”奖。
学校坚持科技强校。建有市政府特邀院士工作站,是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辽宁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沈阳市先进院士专家工作站。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有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斐里德·穆拉德工作站。有5个辽宁省重点实验室,9个沈阳市重点实验室,1个沈阳市工程中心,2个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人体科学展览馆为省、市科普基地。“十三五”期间,学校获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38项,纵向科研经费合计4095.6万元,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2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28项、市级科研项目87项;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合作项目31项,经费413.9万元。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89项,其中省部级科技奖励12项;获国际、国家授权专利66项;发表SCI等国际三大检索机构收录论文185篇;出版著作40部。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2004年,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成为来华留学生培养基地,为辽宁省首批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的院校之一。2013年学校通过教育部医学教育质量认证,是全国第15家顺利通过认证的医学院校,教学质量得到国际认可,并被载入世界医学教育名录。先后有来自64个国家的2220名留学生在校学习,培养规模位列省内高校前列。十届毕业生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达73%。在“中国大学留学生比例排名”中,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六名。
学校与美国印第安纳卫斯理大学、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日本名古屋市立大学、德国韦森特博士学校、日本驹泽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及韩国康氏细胞生物技术株式会社、韩国大熊制药株式会社、东北制药等医药企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与日本、德国相关机构开展护士订单培养,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大学开展学生互换交流学习。坚持“请进来”“走出去”,邀请樊代明院士、徐建国院士等专家学者来校交流,选派优秀教师赴外进修、讲学或开展学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学校社会声誉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历代沈医人秉承“博学洁行、厚德济世”的校训,矢志不渝,不懈奋斗,形成了“埋头苦干、团结拼搏、追求卓越、勇创一流”的新时期沈医精神和“美丽、和谐、活力、现代”的办学理念,积淀出自己的办学特色。学校被评为“辽宁省卫生模范单位”“辽宁最人文校园”“沈阳市文明校园”“沈阳高校平安校园建设优秀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直属附属中心医院和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沈阳市心血管病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辽宁省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附属中心医院为沈阳市西部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实力居市属医院之首,编制床位1500张,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级胸痛中心、高级卒中中心,沈阳市创伤、胸痛、卒中、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沈阳市医疗、护理、超声、检验质控中心、沈阳市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心、沈阳市慢阻肺管理和预防临床研究中心。以创伤外科为特色,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突出手外科优势特色学科,成功完成世界首例“利用自体废弃小腿修复前臂缺损手再植术”。附属第二医院编制床位1400张,是国家级胸痛中心、国家级心衰中心、国家级高血压达标中心、中国心身医学整合诊疗中心、全国急性心肌梗死救治项目辽宁直接PCI医院、高血压专病医联体沈阳市分中心、国家卒中急救地图定点医院。以心血管、周围血管和心理学科为特色,以介入医学为技术优势,心血管内科介入治疗手术年均4000例以上。
“十四五”时期,沈阳医学院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使命,紧扣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主线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错位发展主线,统筹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速特色发展、分类评价的改革实践,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主动融入“健康中国2030”、沈阳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等国家战略,主动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创建高水平、有特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科大学而不懈奋斗。
沈阳医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
1.高校名称(全称):沈阳医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约合665.7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0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7.8平方米;生师比12.8;专任教师739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72.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9910.5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4687.1元;图书107.2万册,生均图书79.1册。
二、招生计划安排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无预留计划。
2.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3.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4.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选考科目不得修改,须与2019年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1.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费情况
1.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按辽宁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及省财政[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 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
(1)奖、助学金
A.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2750元,按学年评选,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发放。
B.综合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金额分别为2000元/学年,1200元/学年,600元/学年,按学期评选和发放。
C.院长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院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为4000元/学年。
以上奖学金获奖面达40%以上。
(2)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已开办生源地贷款地区的考生如需申请助学贷款需在生源地当地办理。
(3)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
我校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建立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办法
1.投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1:1,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高校要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3.院校志愿及录取
普通类本科批、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专业批次设置情况,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
对实行高考改革省份,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辽宁省2022年实行“3+1+2”模式新高考,学校(专业)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投档录取。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按照“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不做调剂处理;按照“专业组+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在录取过程中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有明确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有关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省份,理科或物理学科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历史学科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招生男女不限,男生只招填报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报考专业时需符合我校设置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及录取规则按该省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专升本的录取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6.联系电话、网址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沈阳医学院
2022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