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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创建于1953年8月,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医学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中医学校成立于1950年8月,1978年以“山西医学院中医大学班”为名招收中医医疗五年制本科生,挂靠山西医学院,是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

学院概况

学院与山西省中医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个党委、统一管理,均为省编办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学院占地285.77亩,总建筑面积20.96万余平方米。

从建校至今,始终以“厚德 博学 慎独 远志”为校训,先后培养了以全国首枚“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人民的好医生”赵雪芳和全国中医界首枚“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全国道德模范王学诗为代表的各级各类医药卫生人才十万余名,为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学院各项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学院是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山西省职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山西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山西护工”精准扶贫定点培训基地;山西省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中心;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山西省唯一仿制药一致性分析检测中心所在单位;山西省医药卫生健康职教集团的发起人和牵头单位。





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原山西职工医学院) 2022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原山西职工医学院)

二、学校地址:晋中市高校新区文津街100号 邮编:030619

三、性质:公办

四、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五、层 次:高职(专科)

六、学校代码:50166

七、录取通知书签发人:王旭 院长

八、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2)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3)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九、招生计划分配原则与办法

(1)学院招生计划分配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的原则,具体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发展定位、 经济社会需求以及往年专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

(2)学院执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十、录取规则:

(1)招收参加2022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和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实行考生自愿报考。

(2)凡报考我院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各科目分数均相同时,根据其专业志愿同时录取。如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调剂的可调到其他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4)对口升学进档考生按所报专业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予调剂专业。

(5)对口升学的针灸推拿专业,与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联合培养,其中60%招收视力残疾考生,所有学生上课地点在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由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负责,毕业时发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6)学院不做预留计划,不设立分数级差。

(7)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余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8)不鼓励左利(即左撇子)考生报考口腔医学专业,否则可能无法完成学业。

(9)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及省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外语语种:无外语语种限制。

十一、毕业证书: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十二、奖励及助学措施:

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奖学金(3000元/生/年);学院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立特困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十三、收费标准:

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中医学、针灸推拿、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和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其余各专业均为4000元/年。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规定,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年。

十四、入学体检:

新生入学后,学校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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