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杭州市。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前身蚕学馆是杭州知府林启为实现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的宏愿于1897年创办的,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08年,因办学成绩卓著,被清政府御批升格为“高等蚕桑学堂”。辛亥革命至解放前夕,因时局动乱,学校几度易名、数迁校址,在风雨沧桑中生生不息、坚持办学。新中国成立后,学校不断开拓进取,绘就了新的历史篇章。学校195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工程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2017年,学校入选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今天的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工、文、经、管、法、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下设18个学院(教研部),举办1所独立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4000余人,其中研究生6400余人。学校现有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9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0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专业7个、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认证)专业1个、通过长三角新文科教育专业认证联盟认证专业1个。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5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7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拥有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2个、省一流学科A类6个、一流学科B类6个;化学、材料科学和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5‰。拥有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3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个省级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5个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行业重点实验室、1个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机械工业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基地、7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其中2个省级“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2个省软科学研究基地、1个省技术创新中心、1个省重点产业技术联盟、1个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1个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个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拥有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个省级重点支持现代产业学院,1个国家级众创空间、3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3个省级众创空间。学校入选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教育部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拥有4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12门国家一流课程,5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2门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7本“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2496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328人,副高职称679人。拥有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7个,省重点文化创新团队1个,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5个、省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3个;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发达国家院士2人,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5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8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人;省特级专家4人,省特殊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3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1人、人文社科领军人才1人、教学名师2人、青年拔尖人才12人,省高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10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8人,省教学名师5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含重点资助)2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11人;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兼职教授和金沙学者。
学校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力,在众多领域完成了一系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部基金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8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8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鲁迅文学奖1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2项,2016年至今获得省部级奖励194项。科技工作综合指标一直稳居浙江省属高校前列。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已与46个国家和地区的155所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与美国北卡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项,与毛里求斯大学、苏里南大学共建2所孔子学院,留学生教育迅速发展。
有着125年办学历史的浙江理工大学,将继续秉承“求知求实、创新创业”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求是笃实”的校风,在新时代抢抓新机遇,勇担新使命,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研究型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浙江理工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0338、浙江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内“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录取学生就读地点为合作办学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属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蚕学馆创办于1897年,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5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近年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空间。2019年12月杭州临平校区(时尚学院)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9月投入使用。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对港台免试招生资格。艺术类部分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荣获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首批50家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2018年教育部授予我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
学校现有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9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0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并可授予专业学位类别16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和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5‰。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32100余人(含独立学院)。现有教职工2370余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97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发达国家院士2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10余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素质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艺术设计专业所对应的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等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采用省统考成绩省除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因故未完成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在普通文理类中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除表演(时装表演艺术)专业限招男生15名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外语单科合格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外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专业):12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5分;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合作项目):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辽宁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合作项目)等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类: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美术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不分文理按美术综合分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浙江省按美术类省统考政策执行,其它招生省份按美术类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
(二)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启新学院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培养。启新学院设立启新卓越实验班、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其中卓越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优势学科专业中自主选择学制相符的修读专业。符合学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进入启新学院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考生以及对港、对台免试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以1600元/(人·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校长特别奖、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学校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2021年5月
今天的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工、文、经、管、法、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下设18个学院(教研部),举办1所独立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4000余人,其中研究生6400余人。学校现有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9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0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专业7个、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认证)专业1个、通过长三角新文科教育专业认证联盟认证专业1个。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5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7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拥有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2个、省一流学科A类6个、一流学科B类6个;化学、材料科学和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5‰。拥有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3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个省级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5个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行业重点实验室、1个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机械工业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基地、7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其中2个省级“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2个省软科学研究基地、1个省技术创新中心、1个省重点产业技术联盟、1个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1个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个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拥有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个省级重点支持现代产业学院,1个国家级众创空间、3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3个省级众创空间。学校入选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教育部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拥有4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12门国家一流课程,5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2门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7本“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2496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328人,副高职称679人。拥有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7个,省重点文化创新团队1个,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5个、省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3个;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发达国家院士2人,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5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8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人;省特级专家4人,省特殊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3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1人、人文社科领军人才1人、教学名师2人、青年拔尖人才12人,省高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10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8人,省教学名师5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含重点资助)2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11人;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兼职教授和金沙学者。
学校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力,在众多领域完成了一系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部基金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8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8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鲁迅文学奖1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2项,2016年至今获得省部级奖励194项。科技工作综合指标一直稳居浙江省属高校前列。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已与46个国家和地区的155所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与美国北卡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项,与毛里求斯大学、苏里南大学共建2所孔子学院,留学生教育迅速发展。
有着125年办学历史的浙江理工大学,将继续秉承“求知求实、创新创业”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求是笃实”的校风,在新时代抢抓新机遇,勇担新使命,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研究型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浙江理工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0338、浙江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内“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录取学生就读地点为合作办学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属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蚕学馆创办于1897年,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5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近年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空间。2019年12月杭州临平校区(时尚学院)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9月投入使用。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对港台免试招生资格。艺术类部分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荣获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首批50家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2018年教育部授予我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
学校现有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9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0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并可授予专业学位类别16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和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5‰。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32100余人(含独立学院)。现有教职工2370余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97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发达国家院士2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10余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素质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艺术设计专业所对应的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等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采用省统考成绩省除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因故未完成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在普通文理类中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除表演(时装表演艺术)专业限招男生15名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外语单科合格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外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专业):12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5分;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合作项目):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辽宁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合作项目)等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类: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美术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不分文理按美术综合分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浙江省按美术类省统考政策执行,其它招生省份按美术类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
(二)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启新学院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培养。启新学院设立启新卓越实验班、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其中卓越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优势学科专业中自主选择学制相符的修读专业。符合学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进入启新学院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考生以及对港、对台免试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以1600元/(人·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校长特别奖、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学校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2021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