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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
南京工程学院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深厚工科底蕴、鲜明应用特色的江苏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是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全国应用型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CDIO工程教育改革”首批试点高校,国家机电控制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全国产学研合作典型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是江苏省高教学会应用型本科院校研究会理事长单位,先后获“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高校”、“江苏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江苏省平安校园示范校”、“江苏省文明校园”。2019、2020年获江苏省地方普通高校综合考核第一等次,2021 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位于南京江宁方山风景区,占地近3000亩,办学条件优越。现有19个教育教学单位,全日制在校生2.4万余名,其中硕士研究生近800名。现有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0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占比44.8%,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教师占比超过50%,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特聘教授、省教学名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220人次,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省“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和“六大人才高峰”创新团队等省级人才团队13个。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个,国家级工程教育实践中心4个,省重点产业学院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2个,校级工程化项目教学基地和项目工作坊80多个,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等合作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89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超4亿元,为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基础。


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教学为中心,现有72个本科专业,其中,90%以上专业具有鲜明的行业性,80%以上专业与江苏省十大战略新兴产业高度契合,35%以上专业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或品牌特色专业。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5个,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6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机械、电气类专业为教育部首批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试点专业;获批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7个,省级特色专业9个,江苏省重点专业16个,省课程思政示范专业1个,是江苏省机械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和江苏高校省级虚拟教研室建设培育点。学校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改革3.0试点,全力打造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和亮点,先后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省教学成果31项;建有国家级一流课程4门,省一流课程23门,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国家和省优秀精品课程13门,国家和省在线开放课程13门,其他类型省级课程9门;主编出版教材500余部,其中国家精品教材4部,入选国家规划教材74部,省重点教材39部,获全国优秀教材(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类)二等奖2项,全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1名,省优秀培育教材9部。学校注重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近年来,学生累计获“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国家级竞赛奖项300余项;国家级众创空间“天印梦工场”累计孵化创业企业186家,成功获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跻身“江苏省特色众创空间十强”,学生创业入选“全国大学生创业英雄榜百强”12名,其中“十强”3名,成为全国创新创业教育典型。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构建了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现有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十四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7个,“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持续较快增长,培养模式成效显著,建有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1个,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4个,省优秀研究生课程2门,获省研究生教育改革成果奖3项,研究生获“全国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4人,数量稳居全国同类院校首位。学校建有国家级电力仿真与控制中心、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众创空间等国家级学科科研平台5个,江苏省配电网智能技术与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智能制造装备工程实验室、江苏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研究中心等省级学科科研平台20个。近年来,获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384项,省部级及国家直管行业科技奖67项,授权发明专利726项,转让专利近400项,获批省知识产权贯标示范高校、省专利转化专项实施单位和南京市智能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获评省科技工作先进单位、省技术转移工作先进集体、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走多元协同、产教融合的办学道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分别与德国、英国、美国、芬兰、荷兰、瑞典、新西兰、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入选为“江苏——韩国高校合作联盟”成员高校,“南京工程学院--欧洲高校引智平台”获批省教育厅“十四五”首批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平台建设项目;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芬兰奥卢大学建有两个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英国斯克莱德大学、德国马格德堡应用技术大学、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密尔沃基分校、荷兰撒克逊应用科学大学等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办学。学校依托特色学科和行业优势,主动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探索和创新多元化科技孵化机制,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大院大所、名校名企合作,实现了应用型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互动发展。近年来,面向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电网、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江宁合作打造“环天印湖科创示范区”,联合多家龙头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建腾讯云人工智能产业学院、宜兴产业学院,与华为、腾讯云、中天科技等行业龙头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与中机联、中电联、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燕山大学、南京艺术学院等合作,打造了智能电网、人工智能、新材料、智能装备、康尼机电、先进工业技术等产业技术研究院10个,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历经百年,学校始终坚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办学定位,形成了“密切校企合作,注重工程实践,培养应用人才”的鲜明特色,为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以中国工程院沈国荣院士为代表的25万余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机械、电力、能源动力与核工业等行业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合并组建以来,学校牢固树立“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发扬“知行统一,创业创新”的校园精神,在全国率先提出“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办学综合实力稳居全国同类高校前列,应用型办学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求实创先”的工作总基调,聚焦内涵发展,聚焦特色发展,切实推进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明确的“三步走”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九大工程”,统筹推进“十六项提升计划”,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争当全国应用型高校的“领头羊”“排头兵”,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2022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76,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114。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取“3+1”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校。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达到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毕业要求者,由诺森比亚大学颁发相应文凭。

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毕业时须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以及芬兰奥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输配电工程方向因野外施工原因,适宜男生报考,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我校电气类专业就业面向高压强电行业为主,不适宜色弱、色盲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投档分算法规则的,按照其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专业调剂的考生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类)”投档的,以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类)的考生数予以录取;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同一专业组内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在其所进档的“院校专业组”内。

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1、考生投档分已包含排序分的,直接按投档分排序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1+2”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同分排位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如无同分排位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只要包含“物理”或“化学”的,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其他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4、艺术类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如仍相同,比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德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入学第一学年参照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方高校按当年标准收取)。

第二学年起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进行结算与预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宿舍设施情况,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或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孤儿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和社会捐赠等各类助学项目,形成了奖、贷、助、勤、补、免等多元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招生传真:025-86118600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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