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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创办于1980年,2013年经自治区批准,由兵团高级技工学校、兵团工贸学校、兵团职业技师培训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立,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办学40年来,累计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6万余人,毕业生留疆就业54000余人、留疆就业率达91.6%。
学院现有在册学生11000余人,现有教职工459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72人,讲师83人。学院有5个国家级“大师工作室”,3个兵团级“大师工作室”,2人分别获“中国技工院校优秀教师”“中国首届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称号,享受国务院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2人,兵团突出贡献专家1人。
学院原址位于乌鲁木齐市,占地172亩,总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
2019年5月,兵团党委决定,学院迁址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按照在校学生10000人规模,占地1134亩,总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二期工程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总投资概算13.5亿元。第二师提供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建设资金4.2亿元。目前,学院整体建设在兵团各相关单位的鼎力支持下,实现了学院整体搬迁,保障了秋季正常开学。
学院设建筑与水利工程学院、城市建设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能源与动力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学院、教育艺术学院、现代服务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兵团国家第八职业鉴定所。开办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造价、数字媒体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电气自动化技术等34个高职专业。多年来,学院积极探索和实践校企合作新模式,与200多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实习与就业“双基地”,确保毕业生100%顶岗实习和推荐就业。
学院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共获得524个奖项,其中国家级技能竞赛278个奖项,与自治区同类职业院校相比,学院在获奖质量及数量上均名列前茅。
学院以“厚德强技 爱国荣校”的校训,“和谐创新 术业专攻”的校风,“人正学勤 业精善教”的教风,“自信自律 会学会用”的学风,引导着一代又一代学生成长成才,培养了一大批各行各业的技术技能人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523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院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敬业大街2号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集中高职教育、职业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办学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占地1134亩,总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486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72人,讲师283人,“双师型”教师比例占80%以上,建立4个国家级“名师技能工作室”,3个兵团级“名师工作室”,学院2名教师享受国务院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1名教师为兵团突出贡献专家。2018年9月获国家人社部批准,授予世界技能大赛《制冷与空调》项目中国集训基地。校内外实训、实验基地92个,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7个。实训设备价值9000多万元,实验实训设备齐全率达到95%。

2006年以来,学院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共获得各类奖项498个,其中国家级技能竞赛274个。学院先后获得“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100所德育示范教育基地”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人才培养优秀贡献奖”“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等荣誉,也是兵团大中专毕业生培训基地、兵团交通培训中心、兵团安全培训中心、兵团供销合作社培训中心、兵团工会、团委培训基地、兵团级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兵团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

伴随着新疆及兵团经济的新腾飞,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将抢抓机遇,坚持精细化管理、内涵式发展的办学方针,不断增强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强院战略,大力加强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基础能力建设,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特殊职责使命,把学院建成全国知名的、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电、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英语)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

三校高职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职(专科)专科单独招生考试章程、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试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语种要求:报考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均在3300元/年。

第十五条 住宿费800-1000元/年/人(4-6人间)。



第五章 内地省份招生专项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对象:甘肃、河南、云南、青海、宁夏、四川、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北、山东等省份2022年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分类招生考试被我院录取并报到的考生。

第十七条 经本人主动申请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生活补助三年合计6000元;

(二)免学费3300元/年(实施三年);

(三)免住宿费800-1000元/年(4-6人间)(实施三年);

(四)教材费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考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三条 考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签发报到证。考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订疫情防控方案。学院针对目前疫情防控形势,认真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录取场所的卫生、消毒等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须快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须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部门,不谎报、延报和瞒报。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96-2953666、2950666、17399115666

网址:http://www.btc.edu.cn/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敬业大街2号

邮政编码:841007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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