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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医学类专科学校,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学校于1984年9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7年开始招生,1989年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复设置。2011年9月,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卫生厅调整至自治区教育厅。2018年7月,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教育厅调整至和田地委、行署。

学校现有教职工337人,专任教师275人,具有高级职称51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77人。全校有学生5880人(截止2021年6月),由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蒙古、汉、回、藏、彝、苗等16个民族组成,生源组成情况为65%学生来自南疆,35%来自东疆、北疆和部分内地省份。

学校占地总面积2762亩,其中主校区70亩,药材基地1280亩,附属医院30亩,新校区1382亩(含附属药厂164亩)。设有维吾尔医学、维吾尔药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助产、医学影像技术和农村医学(中专)8个专业。学校现有实验室27个、附属医院5个、附属药厂1个,校外实践实训场所有实习医院36个和实习药厂5个。

办学三十多年来,学校秉承“博学精术,爱国济民”的校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医学类院校教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怎样培养人”的理念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为南疆医药卫生事业建功立业。扎根和田,面向南疆,服务全疆各族群众,培养了数万名各民族优秀基层医药人才,为守护南疆各族人民生命健康,为南疆地区社会稳定、边疆巩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民生福祉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科发展定位:学科专业建设紧紧围绕南疆发展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南疆特色学科体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人才培养与南疆需求对接,加快建设南疆特色的医学类职业院校,源源不断地为南疆地区发展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办学方向: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肩负时代重任,立志扎根南疆、奉献全疆基层。

办学定位:扎根和田,面向南疆,服务全疆各族群众。

立足新时代,站在新起点,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总目标,坚持“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己任,肩负起为南疆地区培养基层医药人才的历史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矢志奉献,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22年招生章程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1818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医学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2022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七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2022年度招生录取批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取为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区外录取按各省市招办规定批次进行录取。

第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住宿费400元/学年、600元/学年、800元/学年,教材费以实际费用分学期收取。收费标准调整以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奖励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9月-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6.高校伙食补贴,每生每月20元,将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伙食补助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学生食堂,学校配套的伙食补助资金的75%用于学生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直接充值到困难学生饭卡。

7.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10人;

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20人;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30人;学习进步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50人。

8.勤工助学,350元/月,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总分相同情况下,参照上级指定的各课成绩排序。本年度招生要求若有变化,按新要求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参照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具体标准见第十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邮政编码:848000

联系方式:0903-7820029

校纪委监督电话:0903-7820023

学校网址:http:// www.xjumc.cn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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