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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高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06年的新疆师范学堂,1955年更名为“乌鲁木齐第一师范”,1978年9月新疆教育学院在乌鲁木齐第一师范的基础上成立,此后,新疆广播电视师范大学、新疆工业技术学校、新疆幼儿师范学校相继并入我校,2012年学校更名为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

百余年来,学校始终遵循厚德励志、笃学尚行的校训精神,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自治区学前和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了大量人才。近年来,学校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学校先后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校园、自治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等称号。

学校现有3个校区(亚心校区、光明校区、五星校区),占地面积1200余亩,校舍总建筑面积28.4万平方米;普通专科学生近1.2万人、普通本科学生180余人;专任教师501人,副高以上职称教师139人,占职称教师总数27.7%;专任教师中硕士以上学历(学位)331人,占比66.1%,“双师型”教师占比50.9%。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4人,入选自治区天山英才第二期培养人选3名、第三期培养人选1名,自治区名师工作室3个。教育部职业院校教育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2人。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10个教学单位,涵盖旅游管理、学前教育等37个招生专业。

学校不断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实践教学环节。拥有首届自治区级骨干专业群1个,校级高水平骨干专业群10个,自治区精品课程5门,校级精品课程106门,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18门。2个“4+0”高本衔接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校积极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获批自治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个、申报通过“1+X”证书试点项目27个。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菜鸟物流等实力雄厚企业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和实训基地项目合作协议。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现有各类科研机构、实验室9个,其中“新疆教育云技术与资源实验室”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疆中小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自治区特殊教育培智资源中心”为自治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中心,校级重点研究基地3个。定期公开出版专业刊物2种。“十三五”期间,学校教师发表学术论文962篇,其中核心期刊64篇;学校科研立项162项,其中国家级项目9项,省部级35项,厅局级27项,校级课题91项,获得校级以上各类科研奖励50项。《新疆教育学院学报(汉文版)》入选“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

学校职后培训经验丰富,师资和场地条件良好,传统优势明显。学校是新疆学前教师、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干部人才培训的基地和中心。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新疆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新疆学前教育研究中心、新疆中小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新疆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考核中心均挂靠我校。与自治区14个地州组建培训联盟,大力在信创、旅游、管理等方面与行业和企业开展合作,年均培训量保持在1.5万人左右,服务基层、面向产业、辐射全区的培训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长期以来,学校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为新疆培训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学校办有享誉天山南北的实验小学,在自治区基础教育工作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

随着学校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特别是新校区的投入使用,学校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学校将立足自治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学校教师教育传统优势,实施职业教育特色兴校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围绕学校百年师范教育历史,彰显学校优良办学传统,培育职业教育新优势,以特色校园文化带动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努力打造“高水平、多层次、特色鲜明”的自治区优质职业院校,为自治区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贡献力量。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水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代码: 14421(国标代码)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教师、考生可参观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评价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学费。理工类3300元/学年;文史类2900元/学年;外语类3500元/学年;艺术类5500元/学年;体育类3100元/学年。文理兼的专业按照理工类收费。如有变化以2022年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普通类以及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的顺序;理工类按照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的顺序。

第十三条 报考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音乐类、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线。录取时,按照当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我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历毕业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门校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邮政编码:830043;

亚心校区(乌鲁木齐市兵团十二师西山农场榆泉南路550号)邮政编码: 830000

招生业务联系电话: 0991–8898231

监督电话: 0991–5901463

学校网址: http://www.xje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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