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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坐落在中国陆域版图的几何中心、美丽的黄河之滨——金城兰州。学校与新中国第一座现代化炼油厂和第一座化学工业基地相伴而生,办学历史可追溯到创建于1956年的石油部兰州石油学校和化工部兰州化工学校以及兰炼职工大学、兰化职工大学,1999年转制为甘肃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整合相关院校办学资源,设置公办 本科层次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有西固校区,兰州新区校区,白银校区,占地面积2600余亩,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2.01万元,图书260余万册。建有校内实训基地85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238个,其中,国家级生产型实训基地6个、国家级虚拟仿真中心1个。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人,其中,首届本科生招生800人。有教职员工1210人,其中,专任教师1106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480人(教授113人,含二级教授6人,享受甘肃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10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580人(博士48人),“双师型”教师650人,兼职教师350人。现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创新团队1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个,全国技术能手3人,国家及省级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校长3人、杰出教师10人;有省级教学团队18个,省级优秀专家、省级“园丁奖”获得者、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教学名师、陇原工匠、省级技术标兵等60余人。“十三五”期间,教师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3项,排名全国第十。


学校紧紧围绕石油化工行业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有石油化工、应用化工、能源动力、资源开发、智能制造、物联网、服务业新商科等优势特色专业群。现有本科招生专业(方向)13个、高职招生专业77个、中职招生专业17个,其中,国家示范专业4个、骨干专业10个,国家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专业2个,省级示范、特色、骨干专业18个,构建起有效支撑国家支柱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布局体系,建成国内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等石油化工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培养培训基地。


学校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4项,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项目1项,国家规划教材25部。牵头主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项。在大学生各类竞赛中共获得国家级奖励83项。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8%,在保持高就业率的同时,实现了高专业对口率、高起薪、高成长性、高就业稳定性和高就业满意度的“五高”就业质量工作目标。学校培养了以铁人王进喜为代表的21万余名建设人才,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十九大代表、大国工匠、中国石化集团首席技师张恒珍等一大批杰出校友,毕业生遍布全国石化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主战场,学校被誉为新中国石化职业教育的“黄埔军校”和“工匠摇篮”。


学校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2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共建研发机构12个、产业学院12个,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近五年,承担厅级以上科研课题539项,其中,省部级以上16项;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2 项,其中,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发表学术论文2632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7件,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授权471件。建有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1个、国家级师资培训基地6个、省级各类技术服务创新平台14个。学校被确定为甘肃省陇原工匠培训基地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年承担各类培训2万余人次。


学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再提升”战略,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现有巴基斯坦、老挝、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的留学生100余人。与加拿大荷兰学院会计专业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经教育部批准招生,开启甘肃省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办学先河。与阿塞拜疆国立石油工业大学合作开展“3+4”专本硕连读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与“走出去”企业协同合作,先后为苏丹、科威特、新加坡等国家输送技术技能人才近千人。学校“中国-文莱1+1+1恒逸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实现了现代学徒制试点“走出去”的有益探索,开创了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的“石化模式”,入选外交部、教育部首批“中国-东盟双百职校强强合作旗舰计划”20强。


学校入选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首批28所示范校、国家优质院校、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甘肃“双一流”大学建设单位,挂牌成立了甘肃工业技师学院、甘肃石化技师学院,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校园”“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中国十大最具特色职业院校”“中国十大最具就业力职业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思政工作50强”“全国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贡献50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资源50强”“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首批‘1+X’试点院校”“全国院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煤炭教育先进单位”“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甘肃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办学65年来,学校坚守职业教育阵地,坚持“锲镂金石 修身诚化”的校训和“根植石化行业 传承铁人文化 人才培养延伸 培训服务前移”的办学特色,秉承“文化育人 精神成人 专业成才 事业成功”的育人理念和“高严细实”的管理理念,栉风沐雨、砥砺前行,走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特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之路,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面向未来,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走特色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之路,立足甘肃、服务西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不断探索“中职-高职-本科”一体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遵循“突出特色 加强基础 宽口培养 方向成才”的教改思路,全面推进本科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培养富有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为西部旗帜、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职业技术大学。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英文名称为Lanzhou Petrochemical University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学校代码:16209

学校地址:

西固东校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西固西校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539号

兰州新区校区: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1169号

白银校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文明路2号

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办学性质:公办

学制:本科四年;高职三年。

学历与学位规定: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设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纪委(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录取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第四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科、专升本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六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简章、招生指南和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九条 录取过程中,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中职升学考试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3+3”、“3+1+2”模式省份,录取方式按照各相关省份发布的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招生录取政策实施。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第二学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艺术(美术)类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与部分优质合作企业实施现代学徒制联合培养招生,现代学徒制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与加拿大荷兰学院合作举办大数据与会计(中加合作)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该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方式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十六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本科专业学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收费。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4300元/学年。

高职专业学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收费。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4300元/学年;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价格[2020]170号)文件,大数据会计(中加合作)专业收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收费标准,800-1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照相应标准收取。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者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学年·生;(2)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贫困生资助金等形式给予资助;(4)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和企业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助学金;(5)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学生,合作企业额外设置奖助学金;(6)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有两类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第一类是进校后的现代学徒制专业选拔招生;第二类是第一学期期末学习成绩在班级前20%的学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具体细则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中加合作办学专业、艺术类专业、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政治、思想品德、文化成绩等方面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邮编:730060

学校网址:http://www.lzpcc.com.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jy.lzpcc.com.cn/zsxxw/

联系电话:(0931)7941284 7941794 7941626 7941613 8331321

传真:(0931)794136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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