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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是一所培养音乐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11所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也是西北地区唯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为陕西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创建于1949年10月,前身是贺龙元帅在晋绥边区创建的“西北军政大学音乐部”;1950年改称“西北艺术学院”;1953年调整为“西北艺术专科学校”;1956年学校音乐、美术两系分别建校,音乐系改建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57年整体搬迁至西安市南郊雁塔区长安中路现址;1960年正式定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至改革开放前一度更名为“陕西艺术学院”;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在7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艰苦奋斗、弦歌不辍,秉承“明德教化、乐音至善”校训,为西北、为全国乃至世界输送了3万余名高素质的音乐艺术工作者和音乐教育工作者,涌现出赵季平、鲁日融、乔建中、和慧、阎惠昌、吕继宏等一大批活跃于国内外教育和艺术领域的著名作曲家、教育家、歌唱家和指挥家,为陕西和西北地区建立完整的高等音乐教育体系,为弘扬民族音乐艺术、普及世界优秀音乐、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被誉为“大西北音乐人才的摇篮”、研究传播西北音乐文化的基地和全国影视音乐创作的重镇。

学校坐落于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占地总面积89548.2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8.90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在校生4636人,教职工571人。专任教师388人,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7人,教育部音乐与舞蹈学科、艺术学理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5人、省级教学名师10人。目前,学校设有作曲系、人文学院、钢琴系、管弦系、民族器乐系、声乐系、现代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舞蹈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0个教学单位,设有西北民族音乐研究中心、“一带一路”音乐文化高等研究院、图书馆、艺术中心、艺术博物馆、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等单位,另设有交响乐团、交响管乐团、民族管弦乐团、合唱团、西安鼓乐艺术团、秦筝艺术团等多个艺术实践团体。“西北民族音乐研究中心”为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学校现拥有艺术学理论和音乐与舞蹈学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含音乐、舞蹈两个领域,覆盖学校全部研究方向,均为省级优势学科,其中“音乐与舞蹈学”所辖“长安乐派研究”为省级特色学科。在第四轮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中,音乐与舞蹈学获得B+等级。学校开设的12个本科专业中,有3个国家级一流专业,7个省级一流专业;课程建设方面,现有1个国家级一流课程、16个省级一流课程。创刊于1982年的学报《交响》,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音乐学术期刊。

学校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威尔第国际声乐比赛金奖;意大利中提琴比赛特等奖;国际双簧管乐器协会比赛一等奖;中国音乐金钟奖美声唱法金奖、合唱金奖;中国文华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音乐金唱片奖;CCTV钢琴小提琴大赛钢琴组金奖,电视歌手大奖赛美声唱法金奖、合唱银奖,电视舞蹈大奖赛铜奖;文化部中国民族器乐民间乐种组合展演一、二等奖等。学校先后被评为陕西省“城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民主管理先进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先进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省级文明校园”。

学校秉承立足陕西、服务西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服务和发展路径,在7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坚持传承和弘扬周秦汉唐音乐文化、陕甘宁红色音乐文化、西北区域音乐文化和秦派风格音乐文化,积淀形成了“和而不同、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先后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所大学、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面向未来,学校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和文艺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为己任,凝心聚力、踔厉奋发,向着建设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高水平音乐学院目标不断奋进!

地址: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

电话:029- 88667100

陕ICP备05001584号-1





西安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 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办学校,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为西北地区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学校创建于1949年,其前身为贺龙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1956年更名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西安音乐学院”,1980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五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2年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音乐类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艺术史论和艺术管理专业合格考生我校将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本章程发布以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

学校网址:http://www.xacom.edu.cn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xacom.edu.cn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8667076

传真电话:029-8866707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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