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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36年的省立佛海简易师范学校。2001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原西双版纳州民族师范学校、西双版纳广播电视大学、西双版纳教育学院三校合并成立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原西双版纳州财校、卫校和农校三所中专学校并入学院。2006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良好”等次;2012年,建成首批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2013年,通过云南省高职院校特色评估。2016年,入选“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2019年,学院应用泰语专业的“中泰‘一带一路’应用型泰语人才项目”入选第二批“中国—东盟高职院校特色合作项目”,列入中国.东盟双百职校强强合作旗舰计划。

目前,学院分新老校区两部分。老校区座落于风光旖旎,景色优美,享有“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最具影响力旅游目的地”的著名旅游城市西双版纳州首府景洪市中心,占地近200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特色鲜明;占地1232亩、投资18.8亿元、在校生规模为11000人的勐仑校区位于勐腊县勐仑镇,地处澜沧江-湄公河支流罗梭江江畔,毗邻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截止目前,老校区校舍建筑总面积72556㎡,固定资产8331.71万元,教学设备总值3849.85万元,馆藏图书31.23万册,电子图书16034册;在籍学生(员)14565人,其中日制学生8932人(含留学生人371人);教职工394人,含专任教师302人,具有博士后、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和在读博士、硕士114人;高级职称79人,“双师型”教师113人,另聘有外籍教师5名,兼职教师及客座教授16名。

学院设国际交流学院、师范学院(公课部)、医学院、旅游财经学院、生命科学院、中等职业教育中心等8个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设置大专专业43个(常年招生22个),其中省级特色和省级重点建设专业5个(学前教育、应用泰国语和傣医学3个专业为云南省高水平骨干专业)。建有多个实习实训基地,形成了“校内、校外、跨国”三结合的实训体系,具有完备的实验实训条件。学院的校训是“立志厚德,强能精业”,在多年的办学过程中,学院逐渐形成了“合作交流国际化、职业教育民族化”的办学特色,在培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自2001年以来,培养各类人才30000余人,培训各类人员6万多人,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95%以上,学院多次荣获“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秀奖”。被列为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试点高校和“实用技能国际人才培养基地”。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敞开胸怀,欢迎社会各界与我们竭诚交流、合作,共创美好未来!我们相信,经过若干的建设,学院勐仑校区将如同一颗璀璨的明珠,闪耀在祖国最西南边陲,成为在国内有较大知名度、在云南省及东南亚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化综合性优质高职院校和国门大学。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确立“立足西双版纳、面向东南亚、辐射省内外”的办学定位,秉承“励志、厚德、强能、精业”的校训,实施“团结建校、质量立校、特色活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六大发展战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推进“双高”建设,实行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模式,发挥独特区位优势,走特色办学之路,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省、州发展战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2826

第五条 校址:学校共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景洪校区(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93号);勐仑校区(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仑镇大学城)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

第七条 办学性质: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办学资格的公办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高职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主管招生工作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和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招生监察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在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及专业均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请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xsbnzy.cn)。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时间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院(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批次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以下考试中的一类:一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二是参加云南省组织的中职学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招生考试;三是参加云南省高职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挡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傣医学、中药学、药学等5个专业不招收色盲症者、色弱者、肢残者;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女生身高要求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要求170cm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退档原则:分数最低者先退。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单可在学校网站上(http://www.xsbnzy.cn)查询。



第六章 入 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两周之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费:5000元/年/生。

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云计收费〔2001〕79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学助困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成绩优异者可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以资助育人为主体,以国家助学贷款为渠道,以勤工助学为手段,以奖学金为激励,以助学金为保障,以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补充的资助育人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招生章程、简章与本章程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93号

邮政编码:666100

咨询电话:0691-2122932;2141371

监督电话:0691-2120191

学校网址:http://www.xsbnzy.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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