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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拥有“世界恐龙之乡、东方人类故乡、中国彝族文化大观园”3张世界级名片的滇中腹地——楚雄。学校的前身是上海市卫生学校。1970年,为建设边疆,改变边疆人民缺医少药的面貌,上海市卫生学校整体搬迁云南楚雄,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白手起家、自力更生,建起了卫生学校,从此开启了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光辉的历史,开启了边疆民族地区卫生教育的新征程。在省州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教育厅的关心支持下,经国家教育部批准,2006年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升格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013),是云南省特色骨干专科学校。

7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重质量,创品牌,突特色,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的办学理念,秉承“砺志笃行,大医精诚”的校训,弘扬“远志勤业,厚德济世”的校风,坚持“博学善导,敬业求真”的教风,倡导“虚心好学,善思勤勉”的学风,以“立足云南、面向周边、辐射西南,打造省内同类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医药类高等院校”为发展目标,培养理论基础扎实、操作技术熟练、应用能力强,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办学历史长、专业齐全、办学水平高的医药专科学校。学校由当初面向全省招生发展到现在面向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为云南省成人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人才5万余人,全日制中专、专科学历教育4万余人,学校长期负责昆明市、楚雄州、大理州、玉溪市、普洱市、怒江州等地区的乡村医生、社区医生、民族医药人才培训工作。2个专业获省级特色专业,3个专业获省级高水平骨干专业,7个专业获省级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建设项目,形成了医学、医学检验、药学、护理、健康促进、公共卫生等6大专业群,建立起结构合理、骨干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学校占地463.57亩,校舍建筑面积18.36万平方米,建有校内实验实训室141个,校外实习教学基地161个(直属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2所,教学医院4所),图书馆藏书60余万册(电子图书40万册),教学实验设备总值14461万元(含正在采购的德促项目设备1400万欧元);有在职教职工385人,外聘兼职教师400余人(含医教协同教师)。学校设有8个系部、2个研究所(药物研究所、高等教育研究所)、32个专业,面向全国20个省区市招生。截止目前,有全日制学生10755人,成人教育在籍学员5100人。

学校先后获得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模范职工之家、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示范单位、示范职工书屋、无偿献血促进特别奖”及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创建平安校园示范校、廉政文化进校园示范校、教书育人示范岗”等殊荣。2018年荣获云南省首届“文明校园”称号,2021年,荣获云南省第二届“文明校园”称号。2010年10月通过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6年7月通过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特色评估,2018年获云南省教学管理十五强。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弘扬西迁精神,一路追梦前行。在新征程上,学校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服务新格局,锚定升本目标,全力深化改革创新,全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学校特色发展促进学生技术技能培养为目标,以“内涵发展、提高质量”为主线,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事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服务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弘扬彝族医药文化的重要窗口”创建工作,全面实施“人才、质量、特色”三大发展战略,积极向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医药本科院校迈进,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学校网址:www.cxmtc.net。

联系电话:0878-3875473(含传真)。

招生咨询电话:0878-3875439(含传真)、3875546。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高新区东盛西路(邮编675005)。

电子邮箱:cxyz439@126.com。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电话:0878-3875439

传真:0878-3875439

邮编:675005

E-mail:e.v.o@126.com cxyz439@126.com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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