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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学院
昆明城市学院(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200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是云南省首批独立学院之一,属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2001年7月开始招生202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昆明城市学院。

建院以来,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办最好的应用型大学、最关爱学生的大学"为愿景,致力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家国情怀又通晓国际规则的应用型人才。经过20年的发展,学院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办学特色初显,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不断提升。

学院实行两校区办学,在校学生19000余人,专任教师1000余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70%以上,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占30%以上。现有7个教学单位,8个学科门类,54个本科专业,其中音乐教育和人工智能为2022年新增设专业;专业分布为管理学13个、经济学4个、艺术学14个、教育学4个、文学10个工学7个、理学1个、法学1个。学院初步形成了以教育学和艺术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院2012年通过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通过云南省教育厅"2012年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水平评估";2014年成为云南省首批"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5年通过了云南省教育厅"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及学科专业评估",结论为A;2016年被列为"云南省优势特色民办本科院校",同年"工商管理"学科被列为"云南省高校一流学科(B类高原学科)"建设项目;2017年成为云南省首批"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示范院校建设单位";2018年被授予"云南省足球学院"。2008年-2017年连续十年获得云南省"就业创业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2018年获得云南省"就业创业目标责任考核优秀高校"。2019年经济管理学院教工党支部获批教育部"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学院连续多年荣登校友会"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十强,2017-2021年连续五年排名第二;2022校友会中国民办大学排名Ⅲ类第二。多次被腾讯网、凤凰网等媒体评为"综合影响力独立学院"国际影响力商学院"。

学院现有云南省高校一流学科1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1个;云南省"一流"建设专业建设点2个;云南省专业综合评价C级专业5个;云南省特色专业3个;省级"卓越管理人才培养计划"1个;云南省高等学校"支撑产业升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1个;"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建设项目2个;云南省创新创业试点学院1个;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云南省科技创新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学术工作站2个;云南省教学名师3个;云南省乐团教师人才培养基地1个;校企合作单位207个,校内实习实训中心10个;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8项;教育部高教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26个。2009年、2017年学院分获云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学院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应用型、地方化、个性化、国际化"发展战略,以"学生为中心",变革本科教育,推行'3+1×N"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拓展国际文化交流,开设世界青年领导力论坛,聘请全球政要、国际著名学者、大学校长、行业精英、知名艺术家担任客座教授到校交流,开阔师生国际视野; 推动国际化办学,与英、美、澳、加、法等国的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升学需求,牵手世界名校。

站在新时代的起点,学院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继续致力于办"两最"大学愿景,为广大学生的幸福人生提供优质的选择性教育和服务。





昆明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昆明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昆明城市学院(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KUNMING CITY COLLEGE)

第四条 招生国标代码:13330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学校校址:

1.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商院路1号。

邮编:650106

2.杨林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嵩明职教园区文林路。

邮编:651701

第八条 学校基本情况:

昆明城市学院(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2000年,2001年开始招生。其前身是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202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并更名为昆明城市学院。

学院现实行两校区办学,有在校生19000余人。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0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占比70%以上,高级职称(副高及以上)占比30%以上。

第九条 学校下设7个二级学院。

开设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理学、法学8个学科门类、54个本科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为学术型和国际化人才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第十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行政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式、学制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属于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二条 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3-6年。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改委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标准为:财务管理、会计学、经济学、金融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造价、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城乡规划、人工智能、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英语、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体育教育、网络与新媒体、法学等专业学费为22000元/生·学年;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表演等专业学费为29800元/生·学年。住宿费:四人间:4000元/生·学年;六人间:3000元/生·学年。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管理,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中投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应、往届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高考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录取原则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省级统(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按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对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专业,优先录取具有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使用相近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3.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体育统考(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体检情况可不予录取的考生。

4.报考摄影、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有色盲、色弱的考生。

5.在各省份投档录取过程中,与学校取得联系,自愿放弃就读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发送退档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学校将予以退档。为保证被录取考生的权益,学校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6.各省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凡按上述条件录取的新生,需有能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证书发放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昆明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昆明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传真、官方网站、微信平台依次为:

咨询电话:0871-68301010、68301022、68313893

传真:0871-68301665

官方网站:https://www.kmcc.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校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考生及家长咨询招生有关事项,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如不遵行,出现任何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学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昆明城市学院2022年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昆明城市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昆明城市学院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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