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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前身为1938年建立的“国立贵阳医学院”,是当时全国最早直属国家教育部的9所高等医学院校之一,首任院长是来自北京协和医学院的中国早期热带病学专家、医学教育家李宗恩教授,在他的带领下,杨崇瑞、朱章赓、汤佩松、贾魁、杨济时、刘维德、洪谦、林绍文、侯宝璋、张孝骞、郭秉宽、王季午、朱懋根、李瑞麟、李漪、王志均等大批学术造诣精湛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云集国立贵阳医学院,使其被誉为当时的“小协和”,开创了贵州高等教育之先河。

1950年“国立贵阳医学院”更名为“贵阳医学院”,并划归贵州省人民政府管理,1965年将“贵阳医学院中医系”划离另行组建“贵阳中医学院”;1981年成为全国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4月更名为“贵州医科大学”。

学校占地面积1868亩,直属附属医院4所,非直属附属医院8所,教学医院9所,非临床专业实践教学基地132个。拥有多个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其中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9个,省部级平台45个。

学校设有教学单位20个,本科专业44个。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其中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其中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贵州省国内一流建设学科I类学科群1个,贵州省一流学科4个,贵州省特色重点学科一级学科4个,贵州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2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临床医学、药理学与毒理学进入ESI全球前1%。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7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6个。2019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支持下开办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创新班——“协和班”,在贵州省率先举办临床医学精英班。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5689人(其中研究生3123人、留学生180人),学校已为社会累计培养全日制毕业生7.5万余人(其中研究生8500余人)。学校在职在岗职工200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718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1149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2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专家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4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8人、中国青年科技奖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3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人、贵州省“十百千人才计划”十层次人才1人、百层次人才8人、贵州省“百千人才引进计划”百人领军人才5人、千人创新创业人才6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4人,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人,贵州省核心专家10人,贵州省省管专家24人。

2016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奖项40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贵州省最高科技奖1项、省科技奖一等奖6项、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2974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452项,立项数逐年递增,由2016年的48项增长到2021年的98项,在地方病研究、中药民族药研发、组织工程干细胞生物医药研究、病原生物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等领域特色明显。

学校充分发挥教、研、医优势,始终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建立了省内最大的医疗服务体系,在紧急医学救援、疑难危重患者救治、药物临床试验、公众健康素养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地方医药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始终坚持“文化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的办学理念,恪守“诚於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秉承“大医精诚”的贵医精神,立足贵州,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为建成特色鲜明、同类先进、国内一流的百年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贵州医科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41520106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北校区)

邮政编码:550004

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南校区)

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贵州医科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体育批次、一本(贵州省)、专项、定向、二本、预科等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0%。

第十七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采用“分数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分数相同的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在“分数优先”录取原则下,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同时参照“第十八条”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创新班(协和班)

学校在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对口支援下开设临床医学专业创新班(简称“协和班”),旨在培养能够胜任临床医疗、医学研究、医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卓越人才,仅招收贵州省考生,计划招生32名。该班新生录取进校后,实行导师制,重视教学方法改革,在国(境)内外拓宽交流学习,重视综合素质培养,强化英语学习,加强临床技能培训,打通深造通道(毕业生全体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其中15%推荐进入北京协和医学院,实现“5+3”一体化培养),实施多元化考核,实行“分流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对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后10%且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0的学生进行分流,分流学生转入临床医学其他班级学习,缺额从临床医学其他班级择优补充)。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60%。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采取“分数优先”的方式录取,若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药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50%,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该专业仅招收有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该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体检要求: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法医学专业毕业生立志在公检法系统就业的,身体条件参考公务员体检要求,建议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公分(男)或158公分(女)以上、裸视视力在4.6以上。

我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由于培养方向为户外教育方向、户外运动方向、救援救护方向、山地旅游方向,学生需常年从事与户外运动和救援救护相关的各种教学、实践实训活动。因此,基于该专业的特殊性和为了保障学生安全,患有以下疾病者: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该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由于培养方向为户外教育方向、户外运动方向、救援救护方向、山地旅游方向,所需专业露营野炊装备(帐篷、背包、睡袋、防潮垫、炉具、炊具等)、专业服装、攀岩鞋、头盔和安全带等需自行购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障碍入学,学校对脱贫家庭学生(原贵州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开设“绿色通道”。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在当地办理。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类别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贵州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

学校网址:http://www.gmc.edu.cn

联系电话:0851-86908448(含传真) 0851-88124520

招生监督电话:0851-88416025

邮政编码:550004  Email:gmczkb@g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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