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直属广州市教育局,是一所培养幼儿师资和艺术类人才的全日制公立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同时也是省、市学前教育职后培训基地。学校现有2个校区(林和校区、永福校区),60个教学班(包括:55个普通教学班、4个高职班、1个华文班),全日制在校生3006人,设有儿童心理实验室、奥尔夫音乐教室、早期教育实训室、钢琴练习室、陶艺室、舞蹈室、电脑室、学生茶艺烹饪实践教室等实训室(功能室)225间,以及图书馆、幼儿阅读体验区、学生种植体验园、学生发展中心、演示报告厅、校医室、运动场、风雨球场、游泳池、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教学设施齐全,校园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厚。
学校具有108年的办学历史。1911年,美国幼儿教育专家碧卢夫人在广州西关创办了慈爱幼稚师范学校,自任校长,学校附设幼稚园,这便是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的雏形。1916年,改校名为私立协和女子师范学校。1932年,学校聘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硕士毕业的廖奉灵女士为首任华人校长。1935年,遵照教育部关于私人不得办师范学校的规定,改设为普通中学,因幼稚师范办学成绩显著,被批准继续开设幼稚师范班。1952年,广州市将协和中学、美华中学和真光中学等学校一起合并改名为粤秀师范学校(内设幼师部),后改名为广州师范学校(内设幼师部)。1956年,广州市人民政府正式设立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开始独立建校至今。
学校秉承“求实 进取 为师风范”的校训,逐步形成了“师范.艺术.华文”的办学特色。根植于百年幼师发展沃土,学校提炼出了新的办学理念,明确“乐教扬才.爱育未来”的品牌精神,熔铸“和合.共成”的校风、“启迪.守护”的教风、“乐学.敏行”的学风,以“做最好的自己”为育人宗旨,培养“有梦.有艺.有为的幼师生”,挖掘广州幼师品牌理念体系。近三年,学校相继投入700多万元,对校园育人环境100多个项目进行了升级改造,大力构建“诗意校园”。
学校目前开设学前教育(含音乐、舞蹈、美术、英语、多媒体、早期教育、体育7个专业方向)、社会文化艺术、音乐、美术绘画等4个专业,2019年新增舞蹈专业,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是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也是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示范专业,在省内及东南亚地区具有很强的专业影响力。学校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开展三二分段中高职贯通合作,对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是学前教育专业,对接广东文艺职业学院的是社会文化艺术专业和音乐专业,并将进一步扩大“3+2”培养学生规模,做好中职学校向高职院校转型准备。此外,受国侨办和广东省侨办、广州市教育局的委托, 学校已连续十五年承担海外华文幼儿师资以及汉语言人才的培训任务,学员来自印尼、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家,为东南亚地区培养了500多名华文幼儿师资。
学校一直注重内涵建设,构建了学前教育专业专门化方向特色课程,积极推进精品课程建设;以课题研究为导向,引领教师多途径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已完成多项省市课题研究,编著、出版了多部专业教材;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园)合作基础建设,现有70家省市级幼儿园成为学校的实习基地,14家早教机构成为学校的早教基地。学校与天河区教育局、花都区教育局合作办学,共建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天河第二幼儿园、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花都幼儿园,并加快与各区的合作办园,把百年老校的办学理念和优势资源有效辐射。
学校先后被上级主管部门授予“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教学研究基地”、“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广州考区定点考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保育员工种)”、“广东省幼儿园园长培训基地”、“广东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基地”、“广东省中华文化传承基地”、“语言文字测试站”、“汉语口语水平测试(HKC)考点”、“广州市华文教育基地”、“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广东省职教学会幼儿师范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广州市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广东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学前教育教师发展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职业院校就业创业发展联盟创始联盟成员单位”。
学校地址:
林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沾益直街121号
永福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东横路60-1号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及传真:(020)38806606、38807605、38984470
学校网址:www.gzys.net
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7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秀山村;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夏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夏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夏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按照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排位先后择优录取。当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夏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音乐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美术教育专业10000元/生·学年;舞蹈教育教育专业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50-950元/生·学年。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466245、020-38466330
电子邮箱:gzyzzsb@163.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刘娜娜
监督电话:020-38805923
电子邮箱:gzyzjjjc@126.com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学校具有108年的办学历史。1911年,美国幼儿教育专家碧卢夫人在广州西关创办了慈爱幼稚师范学校,自任校长,学校附设幼稚园,这便是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的雏形。1916年,改校名为私立协和女子师范学校。1932年,学校聘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硕士毕业的廖奉灵女士为首任华人校长。1935年,遵照教育部关于私人不得办师范学校的规定,改设为普通中学,因幼稚师范办学成绩显著,被批准继续开设幼稚师范班。1952年,广州市将协和中学、美华中学和真光中学等学校一起合并改名为粤秀师范学校(内设幼师部),后改名为广州师范学校(内设幼师部)。1956年,广州市人民政府正式设立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开始独立建校至今。
学校秉承“求实 进取 为师风范”的校训,逐步形成了“师范.艺术.华文”的办学特色。根植于百年幼师发展沃土,学校提炼出了新的办学理念,明确“乐教扬才.爱育未来”的品牌精神,熔铸“和合.共成”的校风、“启迪.守护”的教风、“乐学.敏行”的学风,以“做最好的自己”为育人宗旨,培养“有梦.有艺.有为的幼师生”,挖掘广州幼师品牌理念体系。近三年,学校相继投入700多万元,对校园育人环境100多个项目进行了升级改造,大力构建“诗意校园”。
学校目前开设学前教育(含音乐、舞蹈、美术、英语、多媒体、早期教育、体育7个专业方向)、社会文化艺术、音乐、美术绘画等4个专业,2019年新增舞蹈专业,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是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也是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示范专业,在省内及东南亚地区具有很强的专业影响力。学校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开展三二分段中高职贯通合作,对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是学前教育专业,对接广东文艺职业学院的是社会文化艺术专业和音乐专业,并将进一步扩大“3+2”培养学生规模,做好中职学校向高职院校转型准备。此外,受国侨办和广东省侨办、广州市教育局的委托, 学校已连续十五年承担海外华文幼儿师资以及汉语言人才的培训任务,学员来自印尼、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家,为东南亚地区培养了500多名华文幼儿师资。
学校一直注重内涵建设,构建了学前教育专业专门化方向特色课程,积极推进精品课程建设;以课题研究为导向,引领教师多途径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已完成多项省市课题研究,编著、出版了多部专业教材;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园)合作基础建设,现有70家省市级幼儿园成为学校的实习基地,14家早教机构成为学校的早教基地。学校与天河区教育局、花都区教育局合作办学,共建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天河第二幼儿园、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花都幼儿园,并加快与各区的合作办园,把百年老校的办学理念和优势资源有效辐射。
学校先后被上级主管部门授予“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教学研究基地”、“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广州考区定点考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保育员工种)”、“广东省幼儿园园长培训基地”、“广东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基地”、“广东省中华文化传承基地”、“语言文字测试站”、“汉语口语水平测试(HKC)考点”、“广州市华文教育基地”、“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广东省职教学会幼儿师范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广州市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广东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学前教育教师发展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职业院校就业创业发展联盟创始联盟成员单位”。
学校地址:
林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沾益直街121号
永福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东横路60-1号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及传真:(020)38806606、38807605、38984470
学校网址:www.gzys.net
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7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秀山村;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夏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夏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夏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按照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排位先后择优录取。当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夏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音乐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美术教育专业10000元/生·学年;舞蹈教育教育专业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50-950元/生·学年。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466245、020-38466330
电子邮箱:gzyzzsb@163.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刘娜娜
监督电话:020-38805923
电子邮箱:gzyzjjjc@126.com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