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是2011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基础上改制兴办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50年的华南团校,有60多年办学历史。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主要承担高职教育、成人教育、共青团干部培训、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和青年工作理论创新的职能。
学院地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校园占地面积500多亩,规划校舍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2000名大学生和数百名培训学员。学院教学环境优美,设施设备齐全,拥有设备先进、集教学、实训、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于一体的校内实训基地,拥有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100多个;图书馆馆藏丰富,纸质藏书近50万册,电子图书近30万种,每年订购中国知网、读秀知识库、维普考试资源系统等多种数据库。
学院现有财经系、外语系、工商管理系、青少年与社会工作系、计算机工程系、艺术设计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团干部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8个系部,专业设置以文科类为主,目前形成了以财经商贸类、文化艺术类、电子信息类、教育与体育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5大专业群,全日制专业设置数为19个,其中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2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个,省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业2个。学院现已招生8届学生,在校生人数4000余人。
学院强化“团青”与“创业”两个办学特色,通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师资打造、科研推动、文化打造、学生培养、社会服务七个抓手有力推进“团青”特色优势发挥,凸显“共青团”的元素和基因,注重学生“青年领袖素质”的培养,使学生除了掌握基本专业技能外还善于做群团工作,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学院启动学院和企业“双主体”协同培养创业人才计划,推进“一所青年创新创业院校、一个金凤凰创业班,一群大学生创业者、一个创业导师团、一个创业实践基地”即“五个一”建设项目,形成适合学生发展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体系。
在专业技能培养上,学院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坚持实践育人、“课证融通”、“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职教理念,注重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素养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学生在全国高职高专社会工作能力与实务竞赛、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英语口语大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全省和全国高校技能竞赛中屡获佳绩。毕业生职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连续三年就业率均达到90%以上。
学院注重服务青年、服务社会,10多年来,运用历奇教育的培训模式培训各级团干部、大中小学生、青年党政干部、志愿者骨干、社会工作者等20万人次,教学效果、服务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均获好评。目前学院以“团青”特色建设带动团校建设,把学院建设成为青年满意、社会关注、受共青团欢迎的青年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全国历奇师资培训基地、全国注册志愿者培训基地和港澳爱国青年国情教育基地。
展望未来,学院将继续秉承“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以青年为本的大学精神,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以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建设成为富有时代特征、广东特色、青年特点,体现广东发展水平,并能充分发挥独特功能的优质高校。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障岗现龙街南101号;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与广州华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州华商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华商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历史)专业学费5250-6410元/生·学年;普通类(物理)专业学费5250-6410元/生·学年;艺体类(美术)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每年评选各类先进,并给予适度奖励。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50935、37250936
传真:020-37251113
电子邮箱:gq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ycps.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ycps.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谭明成、李燕芳
监督电话:020-36863083
电子邮箱:xzzydb2005@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授权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学院地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校园占地面积500多亩,规划校舍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2000名大学生和数百名培训学员。学院教学环境优美,设施设备齐全,拥有设备先进、集教学、实训、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于一体的校内实训基地,拥有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100多个;图书馆馆藏丰富,纸质藏书近50万册,电子图书近30万种,每年订购中国知网、读秀知识库、维普考试资源系统等多种数据库。
学院现有财经系、外语系、工商管理系、青少年与社会工作系、计算机工程系、艺术设计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团干部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8个系部,专业设置以文科类为主,目前形成了以财经商贸类、文化艺术类、电子信息类、教育与体育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5大专业群,全日制专业设置数为19个,其中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2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个,省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业2个。学院现已招生8届学生,在校生人数4000余人。
学院强化“团青”与“创业”两个办学特色,通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师资打造、科研推动、文化打造、学生培养、社会服务七个抓手有力推进“团青”特色优势发挥,凸显“共青团”的元素和基因,注重学生“青年领袖素质”的培养,使学生除了掌握基本专业技能外还善于做群团工作,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学院启动学院和企业“双主体”协同培养创业人才计划,推进“一所青年创新创业院校、一个金凤凰创业班,一群大学生创业者、一个创业导师团、一个创业实践基地”即“五个一”建设项目,形成适合学生发展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体系。
在专业技能培养上,学院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坚持实践育人、“课证融通”、“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职教理念,注重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素养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学生在全国高职高专社会工作能力与实务竞赛、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英语口语大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全省和全国高校技能竞赛中屡获佳绩。毕业生职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连续三年就业率均达到90%以上。
学院注重服务青年、服务社会,10多年来,运用历奇教育的培训模式培训各级团干部、大中小学生、青年党政干部、志愿者骨干、社会工作者等20万人次,教学效果、服务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均获好评。目前学院以“团青”特色建设带动团校建设,把学院建设成为青年满意、社会关注、受共青团欢迎的青年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全国历奇师资培训基地、全国注册志愿者培训基地和港澳爱国青年国情教育基地。
展望未来,学院将继续秉承“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以青年为本的大学精神,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以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建设成为富有时代特征、广东特色、青年特点,体现广东发展水平,并能充分发挥独特功能的优质高校。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障岗现龙街南101号;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与广州华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州华商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华商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历史)专业学费5250-6410元/生·学年;普通类(物理)专业学费5250-6410元/生·学年;艺体类(美术)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每年评选各类先进,并给予适度奖励。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50935、37250936
传真:020-37251113
电子邮箱:gq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ycps.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ycps.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谭明成、李燕芳
监督电话:020-36863083
电子邮箱:xzzydb2005@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授权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