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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
广州华立学院(原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建于1999年,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广东省第一批独立学院,全面实施本科教育。2021年经教育部同意,转设为广州华立学院。学校现有广州增城和江门银湖湾两个校区,校园占地近2000亩,开设了37个本科专业,共有9个二级教学单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18300余人,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经、管、文、医、艺术、教育类、海洋类等学科协调发展,毕业生就业率位居省内高校前列的应用型本科大学。



校园环境:

学校坐落于美丽的增江河畔,中西合璧的现代化建筑群,古今名人雕塑点缀屹立,人文气息浓厚。绿波荡漾的华立湖,连绵飘香的荔枝林,适合林中漫步的湖边绿道,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全部配有空调的宿舍、图书馆和教学楼,覆盖全校的Wifi,中西不同风味的餐厅,34个篮球场,2个田径场,20个羽毛球场,10个网球场,师生生活服务设施齐全。

人才培养:

学院围绕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强化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建设了知识体系、技术技能体系一体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实践教学体系。目前,校外实践基地数量超过500家,覆盖了全校所有专业。现已形成以世界500强等大型、知名企业为龙头,行业50强等领先企业为主体的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实习与就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坚实平台。

通过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校企协同育人平台建设,大学生竞赛项目的开展,学生的实操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华立学子参加全国大学生各类专业竞赛获奖国家级超过100项,省级近500项。最具代表性的是在国家级大学生A类竞赛“挑战杯”中,华立学子作品每年入围全省决赛,并获得金奖。成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对外的一张“名片”,成果比肩公办高校,获奖数名列民办高校前茅。

校园文化: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完善校园文化建设机制,创建特色鲜明的校园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现有50多个学生社团,涵盖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同时设有钢琴、吉他、管弦乐等培养艺术和人文素养的音乐俱乐部,成为广大青年课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生动活泼的特色校园文化活动。如:校园马拉松、社团文化节、力学架构模型设计大赛、营销创业实践挑战赛、电子设计大赛、校园舞蹈大赛、十大歌手大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打造多个校园文化活动品牌,提升文化育人的效果,丰富学生校园生活。

成果荣誉:

办学20年以来,学校始终以特色鲜明、质量一流应用型大学为办学定位,以打造“百年名校”为愿景,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累计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4.3万余人。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先后获得“中国最具竞争力独立学院”“中国十大名牌独立学院”“广东十佳独立学院”“全国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广东当代民办学校突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学校在“全国校友会独立学院排行榜”连续5年上升。2020年在《校友会独立学院排行榜》排名46位,在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智库)发布的“应用大学(独立学院)TOP100榜(2020)”榜单中排名第36名,进一步彰显了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广州华立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华立科技园华立路11号;邮政编码:511325
江门校区:江门市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崖南围垦区三龙围科苑路(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华立路1号);
邮政编码:52914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华立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音乐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为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综合分排序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外学分互认专业,单设院校专业组,院校专业组信息详见《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或学校官网、官微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外省招生省份录取规则按各省公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住宿费参看各省专业目录,如有调整,以广州华立学院官网最新公布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900920、82900924
传 真:020-82900920
电子邮箱:gghl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hualixy.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hualixy.edu.cn/zsb/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翦俊伟
监督电话:020-32857226,020-82900924
传 真:020-82900920
电子邮箱:zsb201413656@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立学院授权广州华立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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