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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是一所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举办、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学校位于中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和华南经济文化中心广州市,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广从公路)旁,占地面积900余亩。校园环境幽雅、空气清新、湖光山色、绿树成荫。学校办学设备设施完善,师资力量优良,教学管理严格,是莘莘学子治学成才的理想之地。

学校目前设有英语语言文化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西方语言文化学院、国际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教育学院、计算机学院、新媒体与国际传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大学英语教学部、体育部等13个学院(教学部),共开设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日语、阿拉伯语、朝鲜语、泰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葡萄牙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国际商务、金融学、经济学、投资学、税收学、经济统计学、金融工程、商务经济学、会计学、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财务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酒店管理、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应用语言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学前教育、网络与新媒体、小学教育等43个本科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等5个学科门类,现有在校学生近万人。

学校会计学专业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英语、翻译、日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5个专业获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英语语言文学和国际贸易学2个学科获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现有教育部极地问题研究中心(为中国—北欧北极研究中心成员单位)、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多语种中华文化译介研究中心”、省级空港经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国际经贸规则与标准研究基地等4个省部级科研平台。学校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致力于打造一支教学效果好、科研实力强、治学严谨、充满活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目前,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24%,1/3以上的教师具有海外学习和工作经历。

学校以“通基础、精专业、强外语、重实践”为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具有优良的品格、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外国语,能够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外语特色鲜明,目前设有12个外语专业,是广东省外语专业最多的独立学院;学校不断促进“外语+专业”和“专业+外语”的交叉融合,在非外语专业中开设双语教学班,在会计学、国际商务、金融学等专业开设了“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努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贸易、会计等方面商务人才。学校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西班牙、爱尔兰、德国、法国、荷兰、立陶宛、墨西哥、韩国、日本、埃及等21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所大学或学术机构建立了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通过出国访学、互派学生、互认学分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在读期间出国学习或毕业后出国深造的渠道。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作为发展的根本任务,以内涵建设作为发展的核心内容,将提高质量摆在发展的中心位置,将人才引育作为发展的关键支撑,将强化特色作为发展的取胜之道,将文化建设作为发展的精神引领,让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成效与进步真正体现在学生的不断成长与进步之上,使学生成长成才,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数据更新至2021年12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中路18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专业为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的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或日语,非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参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245021、22245822

传 真:020-37402151

电子邮箱:ngzhaoban@21cn.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wng.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gwng.edu.cn/zsb/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22245831

传 真:020-37402151

电子邮箱:gwngzsjj@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授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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