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广东省属本科师范院校,位于享有“中国瓷都”美誉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潮州市。校园占地面积98.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5.2万平方米。
学校创立于清光绪廿九年(1903年)的“惠潮嘉师范学堂”,前身可追溯到建于宋元祐五年(1090年)的韩山书院,是我国第一批、广东第一所专门培养师资的学校,1921年更名为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35年更名为省立韩山师范学校,1949年更名为韩山师范学校,1958年升格为韩山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升格为韩山师范学院,2008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
学校在一百多年的办学历史中,形成了“勤教力学,为人师表”的校训,以及“爱国爱乡爱校的家国情怀、明道传道学道的师道精神、求是求真求正的学人品质、仁爱进取精诚的心灵境界”的韩师人特质,凸显“扎根粤东,传承潮州文化,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基础教育师资和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校友遍布海内外,涌现了一批杰出人物,如中山大学第一任校长邹鲁、著名哲学家陈唯实、国际摄影大师陈复礼、旅港爱国实业家陈伟南、马来西亚实业家林进华、泰国实业家陈汉士、台湾地区著名书法教育家陈其铨等。特别是为广东及周边省份输送了大批优秀教师及其他各类人才,为地方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设有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等18个二级学院和广东省陶瓷职业技术学校,64个本科招生专业(含大类),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拥有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冲补强”重点学科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3个,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23个,通过IEET认证专业7个,化学专业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二级认证,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协同育人平台1个,省级产业学院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大学生实训基地28个,省级示范性教师教育实践基地28个,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和精品资源共享课15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5门,省级系列在线开放课程2门,省级一流课程10门。学校面向全国19个省(区)和港澳台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2338人。近年来还与云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工业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广州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开设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教育、法学、学前教育、烹饪工艺与营养等共17个专业,在校生4191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多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80.03%和32.4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22%。同时,还聘请陈平原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及学科带头人。成立“大师工作室”,聘请手拉壶大师谢华、陶瓷雕塑大师吴维潮、潮州菜大师方树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校任教,促进学生实践能力提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学校办学条件优越。现有多功能信息化图书馆1座,面积近3万平方米,纸质藏书207.89万册,电子图书114.32万册。学校是“中国潮州菜研发和人才培养基地”,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潮州分中心(陶瓷材料、食品科学与技术)建设依托单位;拥有广东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东地方特色文化研究基地、首批广东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省社科联研究基地、广东省科技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校共建平台(广东省科技厅一事一议项目)等19个省级科研平台;建有粤东分析测试中心、新型功能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科研平台、潮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研发中心、先进陶瓷材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4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研平台;有粤东乡村振兴研究所、“韩派名师工程”研究基地、潮汕旅游文化与规划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粤东生物医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30个校级(院级)科研平台。
学校重视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近三年来,学生在参加全国和省级各类比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机器人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和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300多项,省级奖励1400多项。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哈萨克斯坦、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美国、德国、俄罗斯、乌克兰等12个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39所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密切的教育与学术交流合作关系,提升了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对外影响力。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师范性、应用性、地方性、开放性”办学定位,以广东高等教育“冲补强”粤东西北高校振兴计划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促学校改革发展,以高层次人才建设补学科短板,以一流学科建设助推师范教育,以特色学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一流专业建设促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聚焦“党建、新师范、新工科、新文科和潮州文化”, 真抓实干,精准发力,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教育优势凸显、创新服务能力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特色精品美丽的高水平师范学院。
(资料数据截至2021年12月)
韩山师范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潮州市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韩山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应用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秘书学专业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文秘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秘书学专业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文秘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络与新媒体专业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网络新闻与传播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软件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项目为足球(十一人制)、田径。具体报考条件、报名方式、测试时间、录取成绩要求及录取规则等详见《韩山师范学院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三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和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考生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承认相关省(区、市)术科统考成绩。
面向广东省招生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体育类及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生源所在省(区、市)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术科统考成绩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靠前的考生。
第三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前教育(与韩国光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含本专业其他招生类型)。
第三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四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十五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体育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生身高低于168cm、女生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四十六条 师范类专业学生考取《教师资格证》须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四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 学校学费收取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执行。
1.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专科(高职)专业:普通类(非艺术类)专业525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2.学校与韩国光州大学合作的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学费33000元/生·学年。
3.住宿费:
校本部及韩东校区650-1600元/生·学年;潮州师范分院600元/生·学年;“四年制(“4+0”、“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试点专业,学生在对应高职院校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注册,入校后再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经核实认定后给予新生专项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五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8-2525449
传 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hstc.edu.cn
第五十三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监督电话:0768-2523139
电子邮箱:hs_jwb@hst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学校创立于清光绪廿九年(1903年)的“惠潮嘉师范学堂”,前身可追溯到建于宋元祐五年(1090年)的韩山书院,是我国第一批、广东第一所专门培养师资的学校,1921年更名为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35年更名为省立韩山师范学校,1949年更名为韩山师范学校,1958年升格为韩山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升格为韩山师范学院,2008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
学校在一百多年的办学历史中,形成了“勤教力学,为人师表”的校训,以及“爱国爱乡爱校的家国情怀、明道传道学道的师道精神、求是求真求正的学人品质、仁爱进取精诚的心灵境界”的韩师人特质,凸显“扎根粤东,传承潮州文化,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基础教育师资和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校友遍布海内外,涌现了一批杰出人物,如中山大学第一任校长邹鲁、著名哲学家陈唯实、国际摄影大师陈复礼、旅港爱国实业家陈伟南、马来西亚实业家林进华、泰国实业家陈汉士、台湾地区著名书法教育家陈其铨等。特别是为广东及周边省份输送了大批优秀教师及其他各类人才,为地方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设有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等18个二级学院和广东省陶瓷职业技术学校,64个本科招生专业(含大类),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拥有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冲补强”重点学科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3个,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23个,通过IEET认证专业7个,化学专业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二级认证,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协同育人平台1个,省级产业学院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大学生实训基地28个,省级示范性教师教育实践基地28个,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和精品资源共享课15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5门,省级系列在线开放课程2门,省级一流课程10门。学校面向全国19个省(区)和港澳台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2338人。近年来还与云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工业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广州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开设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教育、法学、学前教育、烹饪工艺与营养等共17个专业,在校生4191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多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80.03%和32.4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22%。同时,还聘请陈平原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及学科带头人。成立“大师工作室”,聘请手拉壶大师谢华、陶瓷雕塑大师吴维潮、潮州菜大师方树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校任教,促进学生实践能力提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学校办学条件优越。现有多功能信息化图书馆1座,面积近3万平方米,纸质藏书207.89万册,电子图书114.32万册。学校是“中国潮州菜研发和人才培养基地”,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潮州分中心(陶瓷材料、食品科学与技术)建设依托单位;拥有广东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东地方特色文化研究基地、首批广东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省社科联研究基地、广东省科技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校共建平台(广东省科技厅一事一议项目)等19个省级科研平台;建有粤东分析测试中心、新型功能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科研平台、潮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研发中心、先进陶瓷材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4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研平台;有粤东乡村振兴研究所、“韩派名师工程”研究基地、潮汕旅游文化与规划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粤东生物医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30个校级(院级)科研平台。
学校重视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近三年来,学生在参加全国和省级各类比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机器人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和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300多项,省级奖励1400多项。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哈萨克斯坦、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美国、德国、俄罗斯、乌克兰等12个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39所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密切的教育与学术交流合作关系,提升了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对外影响力。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师范性、应用性、地方性、开放性”办学定位,以广东高等教育“冲补强”粤东西北高校振兴计划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促学校改革发展,以高层次人才建设补学科短板,以一流学科建设助推师范教育,以特色学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一流专业建设促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聚焦“党建、新师范、新工科、新文科和潮州文化”, 真抓实干,精准发力,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教育优势凸显、创新服务能力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特色精品美丽的高水平师范学院。
(资料数据截至2021年12月)
韩山师范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潮州市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韩山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应用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秘书学专业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文秘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秘书学专业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文秘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络与新媒体专业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网络新闻与传播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软件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项目为足球(十一人制)、田径。具体报考条件、报名方式、测试时间、录取成绩要求及录取规则等详见《韩山师范学院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三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和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考生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承认相关省(区、市)术科统考成绩。
面向广东省招生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体育类及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生源所在省(区、市)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术科统考成绩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靠前的考生。
第三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前教育(与韩国光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含本专业其他招生类型)。
第三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四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十五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体育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生身高低于168cm、女生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四十六条 师范类专业学生考取《教师资格证》须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四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 学校学费收取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执行。
1.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专科(高职)专业:普通类(非艺术类)专业525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2.学校与韩国光州大学合作的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学费33000元/生·学年。
3.住宿费:
校本部及韩东校区650-1600元/生·学年;潮州师范分院600元/生·学年;“四年制(“4+0”、“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试点专业,学生在对应高职院校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注册,入校后再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经核实认定后给予新生专项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五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8-2525449
传 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hstc.edu.cn
第五十三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监督电话:0768-2523139
电子邮箱:hs_jwb@hst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